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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警察人員協助取締非法棄置廢棄物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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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本府警察局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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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取締非法棄置廢棄物,係指取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
、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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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事蹟如下:
(一)協助取締非法棄置廢棄物
警察人員協助取締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並完成相關採證程序,填具協
查紀錄單(附表一)移交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辦理告發
處分。
(二)主動取締非法棄置廢棄物
警察人員於執行巡邏勤務,發現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時,積極取締查
處,並作成移送單(附表二)送交環保局辦理告發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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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規定,移送環保局辦理告發處分,以告發日
起一年內累計二件,即核予記嘉獎一次;累計四件,即核予記嘉獎二
次,其餘依此類推。年度敘獎每人以總獎度嘉獎六次為限。
(二)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移送環保局辦理告發處分,以告發日
起一年內累計一件,即核予記嘉獎一次;累計二件,即核予記嘉獎二
次,其餘依此類推。年度敘獎每人以總獎度嘉獎六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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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獎勵申請表(附表三),檢同相關證明文件,
提送所屬機關辦理敘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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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獎勵作業由受獎勵人員所屬機關依權責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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