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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回饋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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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回饋範圍內之各區公所為辦理回饋金運用審議事項,設置回饋
金管理運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時,應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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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秘
書兼任,其餘委員三人,由區公所就所屬課長、課員或技士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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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兼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應補
行派任,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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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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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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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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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行政事務,由區公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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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時,以區公所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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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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