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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協助查察違規
經營之日租型套房,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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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日租型套房: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
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
(二)房間備品:指客房內提供之寢具、家具、盥洗用具、飲品、早餐(券)
等。
(三)裁處成立:指經本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函送裁處書予受
處分人,並完成送達程序者。
(四)經營實證:指違規經營日租型套房之證據,應檢附下列資料如附
表:
1.日租型套房網路經營名稱及詳細門牌地址。
2.現場旅客住宿資料:應記載姓名、身份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出生年月日、住宿日期、住宿房號(房型)及住宿金額,並請旅客簽名確認
。
3.現場旅客訂房資料:指旅客和業者間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
方式訂房之通聯紀錄。
4.現場照片:含建築物外觀、住宿房間房門及內部、住房需知、
旅客登記簿、房間備品及鑰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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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點敘獎之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凡協助查察、蒐集本市
日租套房非法旅館業之相關違規經營實證,且移送本局裁處成立之本
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均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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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察違規案件之敘獎方式如下:
(一)現場查獲本市日租型套房之相關違規經營實證,並送經本局裁處成立
之案件首功者,記功乙次。
(二)協助查察、蒐集及檢送本市日租型套房相關違規經營實證予本局裁處
成立者,記嘉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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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按季統計裁處成立之案件,依敘獎對象函請本府各該所屬機關辦
理敘獎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