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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局與所屬機關、學校公教
人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
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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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教人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本局所屬公立學校未兼行
政職務教師、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及其他契約進用之
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學校或其所屬機關、學校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學校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
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
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
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學校或所屬機關、學校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
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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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
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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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學校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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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教人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單位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
各機關、學校之政風單位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
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學校首長核
定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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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教人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教人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教人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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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
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教人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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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教人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
,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教人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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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教人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
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學校飲宴或其
他應酬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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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教人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
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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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教人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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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政風室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
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各機關、學校之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受理該機關、學校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應即
登錄建檔,並檢具書面相關資料,函送本局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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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教人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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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教人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
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教人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二千元。
公教人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單位登錄後始得前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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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單位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本局所屬機關
、學校首長,應逕行通知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並函陳本局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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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教人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
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本局政風室。
機關、學校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
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通報本局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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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局屬各機關、學校之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
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
請本局政風室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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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單位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單位者,由協辦
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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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教人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公教人員執行本規範,著有績效,經查屬實者,依相關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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