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195834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
   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管處)。

第三條    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殯葬設施: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依法設置之殯葬
       設施。 
     二、殯葬服務業:本市設立登記並營業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
       葬禮儀服務業。

第四條    殯葬設施之評鑑,每三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殯葬服務業之評鑑,應分區域辦理,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區域劃分由生管處公告之。
第五條    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服務內容及品質,包含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
       或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 
     三、建築物及設施設備維護。 
     四、消費者權益保障事項,包含定型化契約內容。 
     五、性別平等、創新服務及回饋社會具體作為。 
     六、其他法定應行評鑑事項。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及配分,於評鑑實施一個月前公告並通知
   業者。

第六條    生管處辦理評鑑時,應設置評鑑小組,評鑑小組成員由機關、
   團體代表或殯葬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 
     前項評鑑小組不得少於五人,其中殯葬相關學者或專家成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ㄧ。 
     第一項評鑑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評鑑小組成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評鑑對象之負責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宜與評鑑對象之負責人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評鑑小組成員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生管處得令其迴
   避。
第八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特優:總分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 
     三、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殯葬設施之評鑑得依殯葬設施類型分別評鑑並列等。 
     評鑑結果應通知受評對象,列為甲等以上者並應公告之。

第九條    評鑑結果列甲等以上之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臺中市政府民
   政局得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並得依受評對象實際
   情形增設特殊獎項。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生管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