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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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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
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管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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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殯葬設施: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依法設置之殯葬
設施。
二、殯葬服務業:本市設立登記並營業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
葬禮儀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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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殯葬設施之評鑑,每三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殯葬服務業之評鑑,應分區域辦理,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區域劃分由生管處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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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服務內容及品質,包含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
或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
三、建築物及設施設備維護。
四、消費者權益保障事項,包含定型化契約內容。
五、性別平等、創新服務及回饋社會具體作為。
六、其他法定應行評鑑事項。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及配分,於評鑑實施一個月前公告並通知
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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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管處辦理評鑑時,應設置評鑑小組,評鑑小組成員由機關、
團體代表或殯葬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
前項評鑑小組不得少於五人,其中殯葬相關學者或專家成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ㄧ。
第一項評鑑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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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評鑑小組成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評鑑對象之負責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宜與評鑑對象之負責人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評鑑小組成員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生管處得令其迴
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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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特優:總分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
三、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殯葬設施之評鑑得依殯葬設施類型分別評鑑並列等。
評鑑結果應通知受評對象,列為甲等以上者並應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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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評鑑結果列甲等以上之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臺中市政府民
政局得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並得依受評對象實際
情形增設特殊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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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