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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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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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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教育局應結合下列機關及單位組成之: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
二、本府衛生局。
三、本府勞工局。
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諮詢會。
五、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六、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七、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
八、本市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
九、其他相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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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教育局應定期召開會議,並邀集網絡成員研訂、執行及檢討各
項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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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項目如下:
一、特殊教育發展及特殊教育學生需求之評估。
二、互動式溝通平台之建立。
三、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之協助。
四、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轉銜及輔導。
五、教學資源、學習輔具、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
服務、支持服務等諮詢及輔導。
六、特殊教育執行人員教學輔導、課程設計、諮詢服務及相關
研究之支持。
七、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復健與醫療諮詢。
八、其他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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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及相關補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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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