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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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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激勵消防人員及支援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人員士氣, 提升工作效率,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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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規定之工作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核發對象為臺中市 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務,並 具有特殊績效之消防人員及支援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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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發細目及標準依本局工作獎勵金核發基準細目一覽表(如附件1)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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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業務單位申請本獎勵金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主動查核詳述具 體事蹟,確實填寫「核發工作獎勵金申請審核表」(如附件二),由業 務單位簽會人事室、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報請本局局長核定發 給,不得浮濫。對以團體名義申請核發者,應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 ,並視各員出力程度作合理公平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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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消防機關或支援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搶救工作具優良事蹟之其他機關 、國軍、公、民營事業機構、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 救志願組織名義申請核發本工作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 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做合理公平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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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業務主管單位填報申請審核表內容應詳盡確實,並從嚴審核不得浮 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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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一案件如已領取其他獎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獎勵金,如有重複申 領不實者,依法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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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除不發給本獎勵金外,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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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