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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公文交換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民行字第100002334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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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100年度第1次各區公所主任秘書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貳、目的:為增進區公所收發公文效率,縮短公文交換旅行時間,增進行
    政效率及節省人力。
參、任務編組:
  一、大里區、霧峰區、太平區、烏日區、潭子區、大雅區、大肚區及原
      臺中市8區,因地緣特殊原因或較鄰近新市政中心,故不設立公文
      交換中心,每日自行派員至新市政中心交換公文。
  二、距離新市政中心路程較遠之區,結合相鄰之區輪流派員至新市政中
      心交換公文,依各區地理位置區分為下列4處公文交換中心:
(一)、豐原區公文交換中心:設立於豐原區公所,成員包含豐原區、神岡
      區及后里區。
(二)、東勢區公文交換中心:設立於東勢區公所,成員包含東勢區、和平
      區、石岡區及新社區。
(三)、大甲區公文交換中心:設立於大甲區公所,成員包含大甲區、大安
      區及外埔區。
(四)、沙鹿區公文交換中心:設立於沙鹿區公所,成員包含沙鹿區、清水
      區、梧棲區及龍井區。
肆、執行注意事項:
  一、公文交換中心設置之區應設公文置放處所,並負責綜理公文交換相
      關事務,包含排班及輪值方式規劃等事宜。
  二、各區公所遞送市政府公文須按機關別,依局、處、所分別包封,包
      封方式:每一機關公文裝入小公文袋(標示機關名稱),小公文袋再
      裝入區公文袋(大公文袋)。
  三、各交換中心成員於每日(上班日)上午9時前將區公文袋送至所屬公
      文交換中心,由輪值人員收齊區公文袋後送新市政公文交換中心
     (各中心每日至新市政公文中心公文交換1次,時間自行擇訂;特殊
      或急件公文由各區自行派員遞送),並依公文受文機關投入各機關
      公文櫃(新市政中心公文交換中心開放時間:上午9時30分起至11時
      止;下午2時起至4時止。)
  四、輪值人員收齊市府各機關發給該中心成員公文,依區別裝入區公文
      袋,於下午4時前送達各所屬公文交換中心,各區交換中心成員於
      次日上午9時至所屬公文交換中心收取公文。
  五、各公文交換中心應設置人員簽到簿及公文簽收簿。
伍、本作業規定視實際狀況,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