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所)順
利辦理擴大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落實各類建議案件之追
蹤列管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
|
二、本會議由各所民政課主政,結合各區區務會議及里長業務會報,於每
年上、下半年度各辦理一次,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等由各所自行訂
定。 |
|
三、本會議應由各所函請府本部或一級機關首長等督導長官、本府各區政
業務督導(參事、參議、技監)及本府民政局列席指導,並視各區實
際需要及里長建議案之業務性質,邀請本府各相關局(處、會)指派
主管(科長以上層級)人員列席協詢。 |
|
四、各所應先行彙整轄內各里長提出之建議案,並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相
關提案資料送請各權責一級機關研提相關審查意見。 |
|
五、本會議結束三日內,應將會議紀錄送達各出(列)席機關(人員),並
將各類建議案件逐案登錄於「區政管理系統-擴大區務會議」項下,
依系統作業流程列管及追蹤辦理情形,並於下次會議中報告前次會議
各項建議案件執行情形。 |
|
六、本會議之經費來源,由各所年度預算內支應。 |
|
七、上開各項作業由本府民政局及各區區長負責監督,並依「臺中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辦理獎懲事宜。 |
|
八、本作業原則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