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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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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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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類組者,其使用仍應符合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
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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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符合附表一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二條第二項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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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或其他與原核定
使用不合之變更,符合附表二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
變更使用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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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築物符合第四條規定而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符合附表一規定得
免提出申請者,得逕行變更使用: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經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屬供公眾使用者,都發局
應副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第一項建築物須辦理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者,應先申請免辦理
變更使用執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
後,應將登記資料副知都發局及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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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築物符合第五條規定而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都發局核准後始得施工;符合附表
二規定得免提出申請者,得逕行變更使用: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四、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
五、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六、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七、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辦理補強者,應檢附委由建築
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之
評估報告。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並備齊下列文件,報請都發局
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竣工申請書。
二、建築師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
三、竣工照片。
四、涉及結構補強者,應檢附結構補強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及
施工中照片。
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都發局應於為前項核准後副知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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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依本辦法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仍應依消防法、建築物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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