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客文字第112003413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客家事務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全規定.odt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對照表.odt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總說明.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積極
學習客語,有效提升客語能力,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依客家基本法
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客家委員會
客語能
力各級認證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參加客語能力各級認證者,事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服務單位得給予
公假或補休,其日數及次數由各機關學校視業務需要核給:
(一)於上班時間給予公假。
(二)如遇例假日給予補休。
四、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客語各級能力認證者,給予行政獎勵:
1、基礎級暨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2、中級認證:嘉獎二次。
3、中高級、高級、專業級認證:記功一次。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每年度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達員工人數百分之
三時,該機關學校首長、承辦單位二人給予嘉獎一次。
取得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合格證書者應於二個月內檢附合格證書影本,
俾憑辦理相關敘獎作業;同一敍獎事由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