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為照顧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服兵役役男及其家屬、義務
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遺族,讓役男安心服役,義務役身心障礙退
伍(役)人員遺族獲得撫慰,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發放慰問金之主辦機關為本市各區區公所。 |
|
三、本慰問金發放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設籍本市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死亡遺族。 |
|
四、本慰問金發放事由:因天災、重大災難或其他原因造成傷、病、亡等
事故者。 |
|
五、本慰問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傷病住院者,得檢附申請表(如附件)、
診斷證明書(住院一日以上)、戶籍資料,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
幣三千元。
(二)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傷病住院者,得檢
附申請表(如附件)、診斷證明書(住院一日以上)、戶籍資料,
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三)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檢附申
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幣
五千元。
(四)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死亡者,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
人員死亡遺族得檢附申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
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其遺族之認定,依民法繼承規定
辦理。 |
|
六、本慰問金由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
死亡之遺族,按前點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算三個月內,得向戶籍地區
公所申辦,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領;兄弟同時在營或申請人有數人時
應協議指定一人代表申請。 |
|
七、本慰問金發放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並依經費執行相關
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