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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
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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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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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轄內檢驗站之設置數量,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使用中機器腳踏
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增設原則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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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驗站設置及遷移,應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
審核同意者始得設置及遷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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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得對檢驗站每年實施考核及評鑑一次,考核評鑑結果得作為本府
遴選優良服務之機車排氣檢驗站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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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