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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字第104015552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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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
    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市轄內檢驗站之設置數量,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使用中機器腳踏
    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增設原則計算之。
四、檢驗站設置及遷移,應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
    審核同意者始得設置及遷移。
五、本局得對檢驗站每年實施考核及評鑑一次,考核評鑑結果得作為本府
    遴選優良服務之機車排氣檢驗站參考。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