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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9337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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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警醫聯繫,以利犯罪偵防,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 

第三條   本市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
          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一、槍傷。
     二、爆炸物傷。
     三、可疑刀傷。
     四、可疑毒品藥物傷。 

第四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
     實死亡證明書者,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
          社會治安有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報由警察局會同衛生
          局獎勵。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