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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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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
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
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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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受派公假、公差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適當人員代理並核支
代課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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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因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病假及生理假期間所遺課務
,應依規定另定時間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
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
者(扣除國定、例假日),得由學校遴聘適當人員代理。
前項教師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及生理假期間所遺課務代課鐘點
費,由請假人自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及身
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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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
捐贈假、器官捐贈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者,其同一時間所請各
類假別得由學校就事實認定併計,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適
當人員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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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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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假期間所遺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
員代理,或經學校同意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實際代理日數連續達五日
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每週授課(教學)節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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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實際代理日
數連續達五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每週授課(教學)節數排課,超出鐘
點由學校改發兼課鐘點費,未達五日以上以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
理日數,由學校按比例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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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兼課或代課之教師,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除遴聘合格人員接替外,
在不重複支領之原則下,其兼課或代課鐘點費由代理、代課人員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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