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
三、本要點所稱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以下簡稱教科圖書),指依教育部發布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編輯及審定通過之綜合活動、藝術與人文領域及健康與體育領域學生用書。 |
|
四、本要點所稱學生,指臺中市市立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之在學學生。 |
|
五、國民中小學借用教科圖書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購買。 (二)社會人士捐贈。 |
|
六、學生借用教科圖書之方式如下: (一)隨堂借用:教科圖書於專科教室或學校指定位置集中保管,由授課教師於上課時發放使用,用畢即歸還。 (二)個人借用:學生於學期開始上課日或轉學生轉入時,向學校借用並自行保管;於學期上課結束或轉學生轉出時歸還。 |
|
七、學生借用教科圖書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於借用之教科圖書上圈點評註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國民中小學得訂定獎勵規定,鼓勵學生妥善使用、保管教科圖書。 |
|
八、學生借用教科圖書違反前點規定時,應負責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借用學生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之。 |
|
九、本府得指定學校辦理臺中市教科圖書交流中心,負責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調用、交換、調查及統計等相關事宜。 |
|
十、國民中小學可供借用之教科圖書數量不足或需要其他版本之教科圖書時,得向臺中市教科圖書交流中心調用。 |
|
十一、國民中小學應訂定教科圖書借用作業要點,並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
|
十二、國民中小學得訂定獎勵規定,鼓勵學生將個人所有完整之教科圖書捐贈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