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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隊員甄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清字第104006986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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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特
    訂定本要點。
二、清潔隊隊員由本局依業務實際需要,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作業甄選
    候用之。參加甄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本局現職契約工、臨時工、約聘(僱)人員。
  (二)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含x光透視及驗血),
        具勞動能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工作。
三、報名方式
    參加甄選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向其所屬清潔隊或清潔隊管理及
    勞工安全科報名,並經審核通過後,送本局清潔隊管理及勞工安全科
    登記。
四、繳交證件
   (一)甄選評分表一份(如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四)體格檢查表正本或當年度本局辦理之個人健康檢查報告影本
        一份。
   (五)服務意願切結書一份(如附件二)。
   (六)戶籍謄本一份。
   (七)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區當地里者,繳交切結書一份。
   (八)身心障礙者,繳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九)低收入戶者,繳交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甄選作業由本局局長指派人員成立甄選小組推動辦理,置甄選委員七
    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局清潔隊管理及勞工
    安全科負責辦理,並應函請臺中市政府派員指導。
六、甄選評分項目與標準
    甄選評分項目包括服務年資、工作態度與服務精神及體能測驗等三項
    ,成績合計總分為一百分;符合特殊條件者得另予加分,最高以加總
    分三分為限。
    各甄選項目配分如下:
(一)服務年資:三十五分
      1.第一年:每滿六個月給一分。
      2.第二年、第三年:每滿四個月給一分。
      3.第四年起:每滿三個月給一分。
      4.從事各型清潔車輛駕駛、垃圾與水肥收集處理、道路清掃、溝渠
        清疏、環境消毒、清潔檢查、車輛拖吊及其他實際廢棄物清除處
        理以外工作之參加甄選人員,其服務年資扣減四分之一後,再核
        計本項分數。
      5.曾在本局服務,因當兵、育嬰而離職,或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
       助專案計畫停止而致年資中斷者,其服務年資得予併計。但擴大就
       業、永續就業等短期雇工之服務年資,不予併計。
    (二)工作態度與服務精神:二十分。
    (三)體能測驗:四十五分。
      1.不借助任何外力及器具,以徒手方式攜帶二十五公斤砂袋,依規
        定路線完成五十公尺競速測驗,並由裁判人員以碼表計時登錄所
        耗用時間後,依評分表計算個人成績。
      2.因公受傷致行動不便、重大疾病,經公立或教學級醫院出具診斷
        證明書,或女性妊娠及產假期間,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採以
        下方式之一核計其體能測驗成績:
     (1)參加甄選人員於報名參加甄選時,應先採計其本人
         於本局前一次舉辦隊員甄選之體能測驗成績。
     (2)如無參加環保局前次舉辦之清潔隊隊員甄選體能測
         驗成績者,經甄選小組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後,依當
         次參加甄選總人數第百分之六十之該名參加甄選
         人員之體能測驗成績核計其成績。
     (四)特殊條件:最高加三分為限。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有符合本局所指派工作之能力者,總分
        加一分。
      2.本市各區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者,總分加一分。
      3.連續居住於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區當地里者,最高以總分
        加三分為限,其計分方式如下:
    (1)自設籍(以戶籍登記為準)且實際居住於該回饋區當地里之日
         起,至報名截止之日止,連續居住每滿一年加總分零點二分,
         未滿一年之尾數不予計算。
    (2)未連續居住於該回饋區當地里者,以最近一次實際連續居住於
         該回饋區當地里之日起核計。
      4.領有職業大貨車(含)以上駕駛執照、持有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合格之重機械操作證照或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證照者,每項各加總
        分零點五分。
七、甄試地點:由本局擇定後公告週知。
八、參加甄選人員之總成績達六十分(含)以上,依總成績高低排序列冊
    候用。總成績相同者,以體能測驗成績較佳者取得較優先排序。
    候用期限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二年為限。惟本局有實際需要時,得延長
    之,但不得逾二年。
九、本局新增清潔隊員員額或各區清潔隊隊員出缺時,依隊員候用名冊順
    序依序分發試用。
十、候用人員應依本局通知期限,攜帶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件正本,至指
    定地點完成報到與簽訂勞動契約事宜,無故逾期不報到或不接受分發
    之工作者,取消遞補資格。
    具原住民身分之隊員離(退)職時,如本局僱用之原住民總人數未達
    法定應僱用名額時,得依侯用名冊順序,優先僱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候
    用人員。
十一、候用人員有下列情形者,按情節輕重,予以取消候用遞補或扣分並
      調整候用順序之處分:
      (一)取消候用遞補
      1.現職契約工、臨時工違反本局工作規則達解僱條件。約僱人員違
        反僱用人員契約書之約定,經本局解僱者。
      2.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3.褫奪公權。
      4.受禁治產宣告。
      5.候用期間離職。
      6.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7.因案遭通緝在案。
      8.經合格專業醫師證明有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9.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不良習慣或前科紀錄。
      10.不實切結連續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區當地里者。
      (二)扣分並調整候用順序
         自前次隊員甄選候用名冊公告日起至當次隊員甄選作業公告日止
         ,因故受本局懲處者,依下列規定累計扣分,並依據總分扣分結
         果調整候用順序:
       1.記過一次,扣總分三分。
       2.申誡一次,扣總分一分。
       3.曠工一次,扣總分零點五分。
       4.遲到或早退一次,扣總分零點二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由甄選小組考前會議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