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特
訂定本要點。 |
|
二、清潔隊隊員由本局依業務實際需要,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作業甄選
候用之。參加甄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本局現職契約工、臨時工、約聘(僱)人員。
(二)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含x光透視及驗血),
具勞動能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工作。 |
|
三、報名方式
參加甄選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向其所屬清潔隊或清潔隊管理及
勞工安全科報名,並經審核通過後,送本局清潔隊管理及勞工安全科
登記。 |
|
四、繳交證件
(一)甄選評分表一份(如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四)體格檢查表正本或當年度本局辦理之個人健康檢查報告影本
一份。
(五)服務意願切結書一份(如附件二)。
(六)戶籍謄本一份。
(七)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區當地里者,繳交切結書一份。
(八)身心障礙者,繳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九)低收入戶者,繳交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
五、甄選作業由本局局長指派人員成立甄選小組推動辦理,置甄選委員七
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局清潔隊管理及勞工
安全科負責辦理,並應函請臺中市政府派員指導。 |
|
六、甄選評分項目與標準
甄選評分項目包括服務年資、工作態度與服務精神及體能測驗等三項
,成績合計總分為一百分;符合特殊條件者得另予加分,最高以加總
分三分為限。
各甄選項目配分如下:
(一)服務年資:三十五分
1.第一年:每滿六個月給一分。
2.第二年、第三年:每滿四個月給一分。
3.第四年起:每滿三個月給一分。
4.從事各型清潔車輛駕駛、垃圾與水肥收集處理、道路清掃、溝渠
清疏、環境消毒、清潔檢查、車輛拖吊及其他實際廢棄物清除處
理以外工作之參加甄選人員,其服務年資扣減四分之一後,再核
計本項分數。
5.曾在本局服務,因當兵、育嬰而離職,或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
助專案計畫停止而致年資中斷者,其服務年資得予併計。但擴大就
業、永續就業等短期雇工之服務年資,不予併計。
(二)工作態度與服務精神:二十分。
(三)體能測驗:四十五分。
1.不借助任何外力及器具,以徒手方式攜帶二十五公斤砂袋,依規
定路線完成五十公尺競速測驗,並由裁判人員以碼表計時登錄所
耗用時間後,依評分表計算個人成績。
2.因公受傷致行動不便、重大疾病,經公立或教學級醫院出具診斷
證明書,或女性妊娠及產假期間,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採以
下方式之一核計其體能測驗成績:
(1)參加甄選人員於報名參加甄選時,應先採計其本人
於本局前一次舉辦隊員甄選之體能測驗成績。
(2)如無參加環保局前次舉辦之清潔隊隊員甄選體能測
驗成績者,經甄選小組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後,依當
次參加甄選總人數第百分之六十之該名參加甄選
人員之體能測驗成績核計其成績。
(四)特殊條件:最高加三分為限。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有符合本局所指派工作之能力者,總分
加一分。
2.本市各區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者,總分加一分。
3.連續居住於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區當地里者,最高以總分
加三分為限,其計分方式如下:
(1)自設籍(以戶籍登記為準)且實際居住於該回饋區當地里之日
起,至報名截止之日止,連續居住每滿一年加總分零點二分,
未滿一年之尾數不予計算。
(2)未連續居住於該回饋區當地里者,以最近一次實際連續居住於
該回饋區當地里之日起核計。
4.領有職業大貨車(含)以上駕駛執照、持有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合格之重機械操作證照或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證照者,每項各加總
分零點五分。 |
|
七、甄試地點:由本局擇定後公告週知。 |
|
八、參加甄選人員之總成績達六十分(含)以上,依總成績高低排序列冊
候用。總成績相同者,以體能測驗成績較佳者取得較優先排序。
候用期限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二年為限。惟本局有實際需要時,得延長
之,但不得逾二年。 |
|
九、本局新增清潔隊員員額或各區清潔隊隊員出缺時,依隊員候用名冊順
序依序分發試用。 |
|
十、候用人員應依本局通知期限,攜帶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件正本,至指
定地點完成報到與簽訂勞動契約事宜,無故逾期不報到或不接受分發
之工作者,取消遞補資格。
具原住民身分之隊員離(退)職時,如本局僱用之原住民總人數未達
法定應僱用名額時,得依侯用名冊順序,優先僱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候
用人員。 |
|
十一、候用人員有下列情形者,按情節輕重,予以取消候用遞補或扣分並
調整候用順序之處分:
(一)取消候用遞補
1.現職契約工、臨時工違反本局工作規則達解僱條件。約僱人員違
反僱用人員契約書之約定,經本局解僱者。
2.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3.褫奪公權。
4.受禁治產宣告。
5.候用期間離職。
6.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7.因案遭通緝在案。
8.經合格專業醫師證明有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9.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不良習慣或前科紀錄。
10.不實切結連續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區當地里者。
(二)扣分並調整候用順序
自前次隊員甄選候用名冊公告日起至當次隊員甄選作業公告日止
,因故受本局懲處者,依下列規定累計扣分,並依據總分扣分結
果調整候用順序:
1.記過一次,扣總分三分。
2.申誡一次,扣總分一分。
3.曠工一次,扣總分零點五分。
4.遲到或早退一次,扣總分零點二分。 |
|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由甄選小組考前會議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