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農業設施栽培材料拆遷補償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農作字第1000034822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本市各項公共工程設施,執行徵收農業設施栽培材料拆遷補償
    ,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農業設施栽培材料拆遷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葡萄棚架: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七萬元。
(二)盆栽遮光網設施(含水泥柱鐵絲):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八萬三千元。
(三)蔬菜栽培塑膠布低隧道式簡易設施: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六千三百元。
(四)鍍鋅管架塑膠網室設施: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水泥柱:主支每支補償新臺幣四百四十元、副支每支新臺幣二百二十元。但徵收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依面積計算補償,以每平方公尺補償新臺幣三十元。
(六)果園噴灌及噴藥設備(包括材料、塑膠管、工資、噴頭等):每平方公尺補償新臺幣十五元,遮光網每平方公尺補償新臺幣十五元。
(七)鍍鋅管網架設施:比照鍍鋅管架塑膠網室設施,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之分級方式表(如附表)。
(八)蘭花栽培高床: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含拆卸 組裝工資、搬運車輛油料、材料耗損等費用)。
(九)灑水噴頭(含立柱、水管等)一般型每個二百元、銅製型每個二百五 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