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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預字第101015115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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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文化、藝
    術、教育、體育、競技、育樂、 休閒、 慈善公益及民俗節慶等活動
    之安全及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府權責機關分工如下:
(一)主辦單位:
1.應依據「臺中市政府辦理大型活動督導實施計畫」成立督導小組,並將
  活動之督導成果於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前,經單位首長核准後報本
  府消防局彙辦。
2.活動場地、器材之選擇。
3.遴聘專業人員指導。
4.訂定活動安全防護計畫。
5.訂定活動安全手冊辦理安全講習及實地演練、訓練。
6.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7.整體交通維護之規劃。
8.現場建築物之建築結構安全審查。
9.醫護站場地之規劃。
10.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11.無障礙設施之規劃。
12.老弱、兒童、身心障礙者之服務及照顧。
(二)交通局:整體交通維護之規劃。
(三)都市發展局:現場建築物之建築結構安全審查及無障礙設施之規劃。
(四)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救災車輛之派遣調度。
(五)衛生局:醫療、救護人員、救護車輛之預置及醫護站場地之規劃。
(六)警察局:現場交通之維持及意外事故現場跡證之保全。
(七)社會局:老弱、兒童、身心障礙者之服務及照顧。
三、場地及使用器材之適當性及專業指導:
(一)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宜寬敞,並應依消防法規定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及使用防焰物品。另室內逃生出口數及通道寬度應符合建築法
    相關規定,必須能使現場人員於五分鐘內疏散完畢。
(二)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除活動需要外,應選擇
    地勢平坦、地質堅硬且無塌陷之虞之場地。如場地靠近水邊,應置救
    生員,並有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如搭設舞臺、看板、帳棚或其他設
    施,均應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並事先檢查,確定其安全性
    。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及產品,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局、處會
    同專家慎選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及產品,並確實依使用方法操作之。
(四)室內活動應避免使用拉炮,室外活動應避免使用金屬彩帶、亮片等物
    品。惟為提升氣氛必要時不在此限,使用時應特別注意場地大小、周
    圍環境及天候狀況,避開周遭有電氣設施(如電線桿、變電箱、高壓
    電線與電塔等)、火源,保持安全使用距離,以防止意外狀況發生。
(五)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單位
    或主管局、處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
    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並於
    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四、交通管制:
(一)活動現場如需占用道路,應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
    治條例」提送交通維持計畫至臺中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或其交通改
    善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得舉辦。交通管制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告牌面
  。
2.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3.公車: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4.宣傳措施:利用各類媒體。
5.規劃與導引汽、機車停車位置。
(二)未使用道路且不需交通管制之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注意行人動線
    及散場之疏散。
五、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
(一)人員動線:
1.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要時
  應派遣人員引導。
2.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序出
  入,避免造成意外。
3.活動前應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疏
  散之實施。
4.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管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負責管制。
5.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府警察局指定
  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6.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得考慮於
  明顯處所設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安全脫離現
  場。
(二)管制人數:
1.活動現場人數之多寡,應依現場之空間及避難處所等因素來決定。
2.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預先公告,嚴禁攜帶任何危險(爆裂
  )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3.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依狀況縝密研判,並得實施現場封鎖與管制。
六、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
(一)主辦單位如需搭蓋臨時建物,應依「臺中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
     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經核
     准後始得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搭建完成後應經勘驗合格,認無安
     全顧慮後始得使用。
(二)依據消防法相關規定,現場活動若有施放天燈及室內明火表演等易
    致火災之行為,非經本府消防局許可者不得為之。
(三)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生
    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畫,
    其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
  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應變措施、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
  等。
4.應於活動舉行前三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8.其他防災應變必要事項。
(四)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但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預
    置滅火器備用。
七、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主辦單位應事先就性質特殊且需特殊體能狀況之活動篩選參加人員,
  選擇具適當之體能狀況者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行中因體
  能無法負荷造成意外事故。對何種體能不適參與何種活動,可事先洽
  詢本府衛生局或請教醫療人員,並公告周知參加者資格(如登載於報
  名單或海報及網路媒體等)。
2.主辦單位必要時應聯繫本府衛生局,請求醫護人員、救護車至活動現
  場支援。
(二)急救人員及設施
1.本府衛生局應依據其專業評估並視所屬醫護人力,派遣醫護人員前往
  活動現場支援,但為避免影響業務運作,必要時得洽請衛生局所屬以
  外之醫療機構支援救護。
2.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製作醫護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醫護站設置處。
3.主辦單位負責規劃醫護站設置地點。醫護站場所宜設於安全、通風且
  陰涼處。
八、安全講解與訓練:
主辦單位應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須知,並於活動前召集工
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之事項及有關各種災害或
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現場辦理實地演練。
九、現場保全:
現場發生狀況不論大小均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求現場跡證之
完整,本府警察局應於活動現場先期勘察,劃定分區蒐證、全程錄影,
必要時架設影視傳送等系統,供指揮所下達決心,且為求慎重,得實施
如下任務分工:
(一)警戒組。
(二)管制組。
(三)監視組。
(四)搜索組。
(五)蒐證組。
(六)偵訊組。
十、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並為特殊安排:
(一)動對象如為老、弱、身心障礙者,應依本府社會局之相關規定,
事先考量無障礙設施及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式與數量
,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止滑墊等,
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二)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或服務人
員陪同,必要時應以專責之方式照顧。針對行動不便之活動對象,應
備有交通(復康巴士等)接送服務。
(三)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活動對象如為幼兒、失智老人及
身心障礙者,應備有識別名牌,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以預防走失
;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服務。如活動對象為聽語障礙者
時,並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聯繫。
(四)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
象優先協助疏散。
十一、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舉行,主辦單位應參酌行政
院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應視
情形順延或取消。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發函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