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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追蹤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 學生復學,協助其快速適應學校生活,順利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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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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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輟生復學就讀原則如下: (一)學校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不得拒絕,並應積極協助辦理復學相 關程序。 (二)中輟生辦理復學,應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中輟時間未達 一年者,以返回原班就讀為原則;一年以上者,銜接原中輟年級 ;年齡已逾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三)學校輔導室得針對中輟復學個案基於輔導需求,邀集家長、導師 、教務處、訓導處,訂定個別化教育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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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輟生成績之處理: (一)中輟生復學後,如其中輟期間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由 任課教師按領域(學科)以補考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其 成績。 (二)中輟生復學後,其成績依現行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但學校得 針對特殊個案另訂補充規定辦理。 (三)中輟生復學後修業期滿,能否畢業,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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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輔導中輟生復學之方式如下: (一)學生完成復學手續後,至學校輔導室報到,輔導室應指定專人協 助學生適應復學生活,並依據個案情形進行一日至一星期之復學 輔導課程。 (二)國中附設補校班級學生數未超過三十名時,得提供中輟復學學生 暫讀,但每班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三)學生暫讀時間之長短,由學生個別生活學習評量表現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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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輔導中輟生復學之分工如下: (一)輔導室應協助個案心理輔導、學校適應及親師生溝通;教師及學 務處無法處理之個案,應由輔導室安排諮商輔導及生涯、生活、 學習輔導等課程活動。 (二)學務處應輔導個案服裝儀容、生活常規、外顯性行為。 (三)教務處應協助個案班級就讀、成績處理、學習適應及補救教學。 (四)導師於復學輔導期間,應每日與個案會談,並輔導其適應學校及 班級生活。 (五)任課教師應協助個案課程學習,並協助辦理領域(學科)之成績 評量,提供學生成績資料。 (六)認輔教師應與個案晤談,至少進行二星期,每星期至少三次,以 協助個案適應學校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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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齡未滿十五歲之國民中學中輟生暫讀補校規定如下: (一)申請對象:就讀之學校已設有國中附設補校之國民中學中輟生。 (二)申請流程: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暫讀補校,經輔導室及導師 查核認可後,填寫暫讀補校轉介單,並提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輔導 會議討論。 (三)學籍歸屬:暫讀補校學生,學籍仍設原校原班。 (四)個案輔導:暫讀補校學生應列入個案輔導,由原班導師、輔導老師 、學務人員及補校主任、導師共同負責輔導。 (五)暫讀補校學生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1.以回原班參加定期考試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以補校考試成 績認定。 2.藝術與人文領域成績以作品為考核依據,但情形特殊者,得提請 中輟學生復學暫讀補校輔導會議認定。 (六)暫讀補校學生以暫讀二個月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應召開中輟生 復學暫讀補校輔導會議評估。前項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輔導會議, 由該校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導師、輔導老師、 補校主任、補校導師組成之;召開會議時,由校長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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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協助中輟生復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敘獎: (一)輔導中輟生復學三個月以上,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導師 、認輔教師、行政及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一次。 (二)輔導中輟學生復學且順利畢業或結業,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 者,導師、認輔教師、行政及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二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