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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助各原鄉部落及都市原住民,共同推展原住民傳承民俗及產業等競賽活動,凝聚部落共識與加強各族群傳統競技競賽榮譽感,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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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助以參加本府主辦、補助團體辦理或本府委託辦理原住民傳承民俗及產業等競賽活動之區公所、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個人,獲得競賽成績優良者為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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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競賽活動項目如下: (一)民俗文化。 (二)傳統或創作歌謠。 (三)傳承競技(含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四)文化產業。 (五)手工藝品。 (六)其他與原住民文化及產業相關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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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前點活動項目團體或個人,依下列標準發放獎金: (一)全國性活動機關及團體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十萬元。 第二名最高為五萬元。 第三名最高為三萬元整。 全國性活動個人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三萬元。 第二名最高為二萬元。 第三名最高為一萬元整。 (二)全市性活動機關及團體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五萬元。 第二名最高為三萬元。 第三名最高為一萬元整。 全市性活動個人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一萬元。 第二名最高為八千元。 第三名最高為三千元整。 (三)區公所活動機關及團體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一萬五千元。 第二名最高為八千元。 第三名最高為三千元整。 區公所活動個人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五千元。 第二名最高為三千元。 第三名最高為一千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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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補助或委託辦理原住民傳承民俗及產業等競賽活動應於活 動前三十日內報請計畫主管單位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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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獎金經費依活動計畫性質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