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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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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之國中部及國小部(以下簡稱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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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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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
消失,學校得終止聘約,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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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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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校內現職專任或代理教師有兼任、代課者,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
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於進修部兼課者,應依臺中市國民中學進
修部實施要點及臺中市國民小學進修部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如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者
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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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
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
師,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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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任教師(包括兼任行政職者),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
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
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
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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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其
計算方式如下:(本薪+學術研究加給)÷三十日=日薪。年終獎金之
核發,以實際代理日數依規核計。
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自聘期開始至聘期結束之日止,按月核支,
第一個月於到職日起三十日內核支,其後各月於當月月初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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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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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
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依本辦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
規定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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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亦應註記與聘約相同之聘任性質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
進用。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應再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
短期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
(就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並依本辦法及本補充
規定審核,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按實際在任日數
比率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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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公
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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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在教師編制員額數百分之八內,依下列規定改聘
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進用其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
時人員協助教學:
(一)學校所控留之專任人員經費,應全數用於上開改聘或進用之
人員。
(二)所授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標準辦理,同班同課程以
一人兼授為原則。
(三)聘用之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其他輔助教學
工作之臨時人員之鐘點費,採實授實支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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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聘任事項悉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辦理
,其他未盡事宜,準用本補充規定辦理。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標準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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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