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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巡迴輔導教師交通補助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3004527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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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補助教師巡迴輔導在家教育
    學生之交通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
         置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各教育階段各類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
   (二)經鑑輔會安置在家教育學生之輔導教師。
   (三)適用本要點之輔導教師類別:
         1、在家教育輔導教師。
         2、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教師。
         3、視障巡迴輔導班教師。
         4、聽語障巡迴輔導班教師。
         5、床邊教學巡迴輔導班教師。
         6、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教師。
         7、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教師。
         8、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教師。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學校每位巡迴輔導教師按月填寫巡迴
         輔導交通補助經費概算表一式二份,逐級核章後,一份留校備查
         ,一份由學校統一彙整後,逕送教育局申請。
   (二)於學期中,依教育局公文相關規定以實際輔導日數辦理核銷事宜。
   (三)凡逾期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補助基準:
   (一)在家教育輔導教師、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教師、床邊教學巡迴輔
         導班教師補助基準,以服務地點計算:

 

補助區別

巡迴輔導交通補助金額

同一日內同一地點輔導個案

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同一日內二個地點以上輔導個案

每日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二)視障巡迴輔導班教師、聽語障巡迴輔導班教師、不分類巡迴輔導
         班教師、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教師、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
         教師補助基準,以服務學校數計算:

補助區別

巡迴輔導交通補助金額

同一日內服務一所學校

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同一日內服務二所學校以上

每日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五、教師以電話輔導個案以及於所屬校內(含駐點學校)進行輔導工作者,
    不得列入申請交通費補助。

六、教育局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
    追繳補助金額外,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