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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補助教師巡迴輔導在家教育
學生之交通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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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
置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各教育階段各類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
(二)經鑑輔會安置在家教育學生之輔導教師。
(三)適用本要點之輔導教師類別:
1、在家教育輔導教師。
2、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教師。
3、視障巡迴輔導班教師。
4、聽語障巡迴輔導班教師。
5、床邊教學巡迴輔導班教師。
6、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教師。
7、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教師。
8、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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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學校每位巡迴輔導教師按月填寫巡迴
輔導交通補助經費概算表一式二份,逐級核章後,一份留校備查
,一份由學校統一彙整後,逕送教育局申請。
(二)於學期中,依教育局公文相關規定以實際輔導日數辦理核銷事宜。
(三)凡逾期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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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基準:
(一)在家教育輔導教師、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教師、床邊教學巡迴輔
導班教師補助基準,以服務地點計算:
補助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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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輔導交通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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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日內同一地點輔導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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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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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日內二個地點以上輔導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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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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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視障巡迴輔導班教師、聽語障巡迴輔導班教師、不分類巡迴輔導
班教師、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教師、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
教師補助基準,以服務學校數計算:
補助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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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輔導交通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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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日內服務一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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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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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日內服務二所學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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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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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以電話輔導個案以及於所屬校內(含駐點學校)進行輔導工作者,
不得列入申請交通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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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局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
追繳補助金額外,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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