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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區政運作協調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4012639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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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解決各區區政問題,提升區公所業務執行力,適時消弭民怨,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區政運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各區公所解決因縣市合併所面臨窒礙難行或各項跨局(處、委員會)待釐清之區政業務事項。
(二)        各區單一重大事務,提報本小組會議討論解決之議案事項。
(三)        其他權責不明有關事項。
三、    本小組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由本府區政業務督導參議(技監)、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建設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觀光旅遊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主計處、人事處局(處)長及各區區長組成。
四、    本小組不定期前往各區訪視,訪視人員由召集人視需要指定;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如遇臨時突發事項,召集人得召開臨時會。
五、    本小組設執行秘書組,由本府民政局區里行政科相關業務人員擔任,協助本小組會議之行政支援及整合協調事宜。
六、    本小組因會議之議案需要,得邀請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出席。
七、    本小組會議召集及現地訪視,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者,小組會議,得指派主任秘書以上職務之人員代為出席;現地訪視,得指派專門委員以上職務之人員出席。
八、    本小組會議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九、    本小組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成立,於階段性任務完成後,由召集人宣布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