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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中字第100001201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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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輔導本市國民中小學改進教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國民中小學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  實施常態編班,其辦理方式依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本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擬定學校課程計畫報本局審查,並不得任意刪減課程。
(三)  積極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動現況,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進行教學視導與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
(四)  依教師專長排課。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進修機會,並優先推薦其參與該科目進修活動。
(五)  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二十節以上),教師缺額應優先晉用該科目專長教師。
(六)  課程教學應採用教育部審定之教材或學校各領域教學研究會核定之教材或教師自行研發之教材,不宜採用更不得推銷坊間出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七)  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並作為教師改進教學依據,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以多元方式進行評量。
(八)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不得公佈全班或全校排名。
(九)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列入學生成績評量計算,相關事項依教育部頒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辦理。
(十)  國民中學於正式課程時間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可辦理課外輔導及學藝活動,國中三年級可辦理留校自習,其辦理方式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學課後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及本局訂定之臺中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三、為提升教學品質建立教師專業形象,教師應積極從事與教學相關之研究、進修,按學校排定之課程上課;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四、本局為輔導學校正常教學,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日常教學視導,以激勵校長及學校行政人員辦學熱忱,並肯定鼓勵教學認真教師,對於有優良表現之學校、教師從優敘獎;違反本要點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