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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中字第105012803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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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學籍,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學:各校應適時與本市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1. 各校應依國小繕造之名冊於六月十日前通知國中學生入學,其通知內容應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
2. 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如有未修滿國小六年課程肄業者,俟修滿其課程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經本府教育局核准之資賦優異學生,不在此限。
3. 國中入學年齡,指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4. 逾學齡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國中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5. 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開學一個月內,報送本府教育局備查,入學學生名冊永久保存。
6. 入學學生名冊,經本府教育局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7. 對入學新生及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應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於學籍經本府核准後,畢業證書即予發還,不得藉故扣留。
8. 各校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或插班生。
9. 僑生、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 學號:
1. 編列學生學號以五位數為準,首位數代表入學學年度之個位數。例如:某國中於九十九學年度入學新生五百五十五名,其學號應自九○○○一號起編至九○五五五號止,十年週而復始使用。
2. 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不得變更。
3. 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4. 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銜接於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至他校之學生,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亦同。
(三) 輟學:
1. 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之規定通報。
2. 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其學齡逾十五歲者,應依學生意願輔導其就讀國中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3. 學生異動名冊應填造二份,一份存校,另一份於各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四) 復學:
1.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十五歲學齡者,得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並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2. 請假期滿申請復學學生已逾齡者,准在國中就讀或輔導就讀國中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五) 轉學:
1. 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績紀錄表和資料轉移回報單,交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轉移回報單轉寄回轉出學校。
2. 轉出學校接獲資料轉移回報單,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輔導紀錄表、健康檢查紀錄卡,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並提供符合教育部電子交換規格之電子資料檔。
3. 轉出學校日內未接到資料轉移回報單,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4. 學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辦理轉學者,得免辦戶籍遷移。
(六) 成績:
1. 學生成績評量依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本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2. 學生每學期之各項成績評量紀錄表應予保存至學生畢業後一年;畢業生三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3. 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評量成績無法對應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校之學習領域成績或學科測驗之成績計算之。
4. 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發給七大領域成績,均得以百分數發給。
(七) 學籍資料管理:
1. 各校應依照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學生成績評量及電子資料交換最新版本詳細填寫以備查考。
2. 各校學籍資料紙本,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後,並詳細書明年屆、學年度、學號、名稱等;對於歷屆學生學籍記錄表名冊(入學、畢業)應予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如有保管不善、散失,以致無法補救,或不依規定處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者,其相關之經辦人、註冊組長、教務主任、校長等均應嚴予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3.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記錄,列入檔案存查;學生學籍及成績電子資料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備份,並編號列管,永久保存。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4. 各校函報本府教育局之各項學籍表冊,均應一文一事函報;本府教育局對各校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各項學籍資料,按權責依規定審核無誤後予以核復並隨文歸檔永久存查。
5. 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由本府教育局協助重建。
6. 除學生家長移民或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經核准者外,各校應嚴予拒絕出具該生學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7. 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國中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時,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8. 在學證明得以學生證影印本代替。
9. 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學校承辦人員應隨時加以檢查,發現有用簡體字或無依據之文字書寫者,應予更正。如查明係由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10.     本府教育局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學籍管理工作研討會,以研討本市國中學籍管理有關問題。
三、   畢(修)業生名冊、套印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及其式樣、核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畢(修)業生名冊:
1. 畢業或修業之學生,依學號編列名冊。各校應於當年七月底前,造列名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送本府教育局核辦,並永久保存。
2.各校畢業或修業學生名冊,送經本府教育局審查無誤,經核復同意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核准文號。
(二) 套印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及其式樣:
1.       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作業,由各校依規定自行驗(套)印,免送本府驗印。
2.各校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修業證書上之校長署名,應在校長簽字章右下方加蓋「代理」二字。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有任何一字錯誤,或蓋印模糊不清時,均應重新印製,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4.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以具長久保存性之套印方式處理,或用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三) 核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日發給。
2.因升學報名必須在畢業典禮前繳驗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書者,得先行影印加蓋關防發給。
四、   申請補發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中(含前身初中、初職)畢業生申請補發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印發給,並於每學期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二) 申請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二張,經學校核對無誤後,依規定予以辦理。
(三) 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以具長久保存性之套印方式處理,或用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四) 申請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如學校名稱有變更者,應註名「本校前身○○縣(市)立○○初級中學」、「本校前身○○縣(市)立○○中學初(高)中部」或「本校前身臺中縣立○○國民中(小)學」。
(五) 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學校全銜。「臺中市立○○國民中學」其字體不得小於四號印刷體字,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上之位置。
五、   申請更正學籍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中(含前身之高初中、高初職部)畢業生、修業生及在校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辦理,並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二) 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謄本一份,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同時更正,以紅筆註明核准更正年、月、日文號。
(三) 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右上角上,蓋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四) 更正學籍記載橡皮戳記,應依下表格式辦理:
茲核定本證明書
更正為
   臺中市立○○國民中學
國○○年○○月○○日字第○○號
(五) 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籍謄本一份,學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彙報本府備查。
六、   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統一訂定。
七、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