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學:各校應適時與本市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1. 各校應依國小繕造之名冊於六月十日前通知國中學生入學,其通知內容應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
2. 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如有未修滿國小六年課程肄業者,俟修滿其課程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經本府教育局核准之資賦優異學生,不在此限。
3. 國中入學年齡,指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4. 逾學齡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國中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5. 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開學一個月內,報送本府教育局備查,入學學生名冊永久保存。
6. 入學學生名冊,經本府教育局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7. 對入學新生及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應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於學籍經本府核准後,畢業證書即予發還,不得藉故扣留。
8. 各校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或插班生。
9. 僑生、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 學號:
1. 編列學生學號以五位數為準,首位數代表入學學年度之個位數。例如:某國中於九十九學年度入學新生五百五十五名,其學號應自九○○○一號起編至九○五五五號止,十年週而復始使用。
2. 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不得變更。
3. 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4. 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銜接於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至他校之學生,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亦同。
(三) 輟學:
1. 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之規定通報。
2. 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其學齡逾十五歲者,應依學生意願輔導其就讀國中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3. 學生異動名冊應填造二份,一份存校,另一份於各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四) 復學:
1.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十五歲學齡者,得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並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2. 請假期滿申請復學學生已逾齡者,准在國中就讀或輔導就讀國中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五) 轉學:
1. 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績紀錄表和資料轉移回報單,交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轉移回報單轉寄回轉出學校。
2. 轉出學校接獲資料轉移回報單,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輔導紀錄表、健康檢查紀錄卡,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並提供符合教育部電子交換規格之電子資料檔。
3. 轉出學校五日內未接到資料轉移回報單,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4. 學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辦理轉學者,得免辦戶籍遷移。
(六) 成績:
1. 學生成績評量依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本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2. 學生每學期之各項成績評量紀錄表應予保存至學生畢業後一年;畢業生三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3. 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評量成績無法對應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校之學習領域成績或學科測驗之成績計算之。
4. 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發給七大領域成績,均得以百分數發給。
(七) 學籍資料管理:
1. 各校應依照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學生成績評量及電子資料交換最新版本詳細填寫以備查考。
2. 各校學籍資料紙本,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後,並詳細書明年屆、學年度、學號、名稱等;對於歷屆學生學籍記錄表名冊(入學、畢業)應予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如有保管不善、散失,以致無法補救,或不依規定處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者,其相關之經辦人、註冊組長、教務主任、校長等均應嚴予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3.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記錄,列入檔案存查;學生學籍及成績電子資料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備份,並編號列管,永久保存。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4. 各校函報本府教育局之各項學籍表冊,均應一文一事函報;本府教育局對各校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各項學籍資料,按權責依規定審核無誤後予以核復並隨文歸檔永久存查。
5. 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由本府教育局協助重建。
6. 除學生家長移民或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經核准者外,各校應嚴予拒絕出具該生學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7. 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國中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時,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8. 在學證明得以學生證影印本代替。
9. 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學校承辦人員應隨時加以檢查,發現有用簡體字或無依據之文字書寫者,應予更正。如查明係由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10. 本府教育局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學籍管理工作研討會,以研討本市國中學籍管理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