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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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革新稽徵業務,改進 稅務行政,加強房屋稅稽徵,特訂定本要點。 |
貳、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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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稅申報用紙,由本局印製,備供納稅義務人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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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局應依據有關單位通報建築、營業登記、新編門牌等資料,輔 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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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局承辦房屋稅人員接獲有關單位通報建築資料,應設立登記簿 或在電腦平台登入「使用執照維護檔」,並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 2項規定審核,如屬建築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承買預售屋或以未 成年人名義為建築起造人者,即發輔導函,請其於使用執照核發 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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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二項資料分局股長及業務主辦人員應於每年房屋稅開徵前完成 檢查,限期完成調查設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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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房屋之買賣、贈與、承典、繼承後,可查得納稅義務人申報契 稅、遺產稅之資料,即應自動釐正房屋稅籍,不需由納稅義務人 向分局提出申報。如房屋係由數人共同繼承,當事人應檢附繼承 建物所有權狀、繼承系統表或分割協議書辦理。 |
參、加強房屋稅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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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籍之管理 (一)房屋稅籍紀錄表,應逐件加蓋經辦人及依分層負責辦事明細 表授權核定有關人員之印章,以昭慎重。 (二)房屋稅籍紀錄表採用活頁式,並應按村里別裝訂,逐頁編號。 (三)房屋稅籍紀錄表裝訂成冊後,應加封面、底面,並附索引表 於封面之後,便於查閱。 (四)房屋稅籍紀錄表冊為課徵房屋稅之依據,經辦人員應負責妥 善保管,並維護完整。 (五)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變更等之申報書,暨其 他房屋課稅資料之通報書,應依公文收件、掛號等處理規則 依序辦理,不得積壓。前項課稅資料之處理及運用情形,並 應設置課稅資料登記簿詳為記載,處理完畢立即歸檔以備查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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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籍之釐正 (一)房屋稅籍之釐正,應根據契稅申報資料或遺產完(免)稅證 明書等、通報、調查、法院判決及行政救濟確定之資料辦理 。 (二) 房屋稅籍紀錄表如須刪改或更正,應將原記載事項劃紅色雙 線註銷,並須註明異動原因、日期及核准文號,加蓋經辦人 印章,以明責任。 (三)房屋之改建、增建,如須另填造稅籍紀錄表,應將原表加蓋 「作廢」戳記作廢,並黏附於新表之後。如有不敷應用時, 得浮貼附表或增添紀錄表次頁,並加蓋經辦人印章於騎縫處。 (四) 特殊原因核准減徵或免徵房屋稅之房屋,應列冊登記,由 股長定期檢查;如減免原因消滅,應簽報核定後,憑以釐 正稅籍、恢復課稅。 (五)稅籍之釐正,除註銷部分應用紅色墨水外,其餘記載事項, 一律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不得以鉛筆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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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善房屋評價及加強稅籍清查 (一) 房屋現值之核計應切實依照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 之評定標準辦理。 (二) 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其房屋現值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 由股長核定;房屋現值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暨本局公布之 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至 第五款規定之特殊房屋,由分局主任核定。 (三) 為健全稅籍,並求稽徵確實,應擬訂計畫逐年分區辦理房屋 稅籍清查,原則上每年清查五分之一,每五年全面清查一次 ,凡列入清查之區、里,不論有無增建、改建,房屋使用情 形變更與否,均應逐戶切實辦理清查。 (四) 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新、增、改建房屋或應行更正事項, 應依規定設立或釐正稅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五) 於每年房屋稅籍清查前召集清查人員辦理「房屋稅籍清查工 作講習」,講解房屋稅法令及清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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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便民服務 (一) 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案件,應另行指派人員調 查,並於十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二)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房屋稅額如有不服依法申請復查時, 如程序並無不合,應選擇適當時間派員進行復查,並事先通 知納稅義務人;如其程序不合,但原核定實體上確有違誤, 仍應本於職權予以撤銷或重核。 (三) 對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案件,不論准駁,均應詳列理由,並 於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答覆納稅義務人。 (四) 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有應補稅款者,其繳納期間, 應自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起算。 (五) 本市房屋遇有重大災害時,應主動派員前往實地調查,並依 照房屋稅條例有關減免標準之規定,予以核定減徵或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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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與考核 (一) 房屋稅籍清查,應派員並就已清查之房屋予以抽查,抽查 百分比,原則上應不低於百分之一。至抽查情形應作成紀 錄,並裝訂成冊,以便查考。 (二) 分局主任、稽核或股長應切實負責督導,並按工作分配表 隨時抽查各房屋稅籍清查人員已查核之所有房屋。 (三) 房屋稅籍清查人員績效之考核,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人員獎懲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