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局人員辦理經紀業檢查或查處,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務檢查小組成員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處理態度要保持良好,避免發生衝突。
(二)對於排定檢查或查處對象、時間、地點均應保密。
(三)主動出示證明身分之機關服務證,並說明檢查目的及相關法令依據。
(四)備妥照相機或攝影機、錄音機等相關工具及文件。
(五)為經紀業或非法經營經紀業務者違法情事舉證之必要,除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外,並得影印業者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
(六)於執行公務過程中,遇有緊急或嚴重衝突、有人身安全受威脅之虞時,得向當地警察單位報備或請其派員為必要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