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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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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
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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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市市長(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兼任
,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三人由副市長擔任,執行長一
人由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襄
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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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平時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編組成員輪值運作,為常時開設,隨時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保
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查報通報機制。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中心平時輪值人員應將接獲之訊息
立即通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該機關首長應即報告本中
心指揮官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提升本中心開設層級之具體
建議,經指揮官決定後,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即通知
相關機關進駐作業。
本市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知須成立本中心時,應立即由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指揮官成立。
複合型災害發生時,由災因導向或致災結果較嚴重之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報請指揮官成立本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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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成立時,得視災害發生地點(範圍)、類型及需要,請本市
轄內中央轄管特區(含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臺中分局)及非各類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定進駐之機關或機構(含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國營臺灣鐵
路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務段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中航空站),於
駐地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進行二十四小時人員輪值作業,俾利聯繫
協調各項災害應變工作。指揮官並得視災情需求通知上述機關或機
構人員派員進駐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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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任務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1.綜合協調各項災害防救及全盤行政庶務事項之協調及執行
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1.督導各區公所辦理有關災情查報事項。
2.督導各區公所對各災害潛勢區域執行勸導、疏散或強制撤
離措施。
3.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處理殯葬相關事項。
4.協調動員國軍支援各項災害之搶救及災區復舊等事宜。
5.軍方支援部隊接待及給養調查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1.配合中央政策洽商金融機構協助辦理農、工、商業資金融
通及受災民眾復建貸款事宜。
2.辦理其他有關財政及業務權責事項。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1.協助社會局受災民眾收容,學校借用及教室災害復原重建
事項。
2.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處理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1.辦理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
心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公共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災害
防救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彙整、聯繫
等事項。
3.督導事業有關天然氣、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1.辦理道路、橋樑、公園綠地搶修、災情查報、傳遞、統計
事宜。
2.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
宜。
3.督導本市在建工程加固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1.於空難、陸上交通事故及海難等災害,辦理成立本中心幕
僚作業事項。
2.交通運輸系統與設施災害防救措施之督導、損失評估、災
情之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3.協助調用公共運輸(陸、海、空運)及國道交通工具車
輛,配合受災民眾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等運
輸事項。
4.鐵公路、航空交通狀況之彙整。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八)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1.危險建築物、構造物限制使用或通知限期拆除與補強事
項。
2.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
3.督導本市廣告招牌拆除及改善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九)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
1.於水災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辦理成立本中心幕僚
作業事項。
2.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疏浚措施、洩洪、河川水位及洪
水預警之提供與通報事項。
3.辦理堤防、排水設施、災情查報、傳遞、統計事宜。
4.辦理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野溪工程搶修、搶險事項。
5.規劃本市抽水機具預布、抽水站巡檢及受災地區抽(排)
水事宜。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1.於寒害、動植物疫災及森林火災等災害,辦理成立本中心
幕僚作業事項。
2.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3.協調糧食儲備、供給、運用事項。
4.辦理有關林木損失調查事項。
5.辦理動植物疫災防疫處置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旅局):
1.督辦本市風景特定區、風景區、遊樂區、海水浴場及休
閒型自行車道等災害搶修搶險事項。
2.轄管地點之災時防災宣導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1.救災民生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2.督導各區公所辦理受災民眾救濟糧食、救濟金應急發放
事項。
3.各界民生捐贈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4.督導社會福利機構災害處理事項。
5.督導各區公所辦理避難收容處所之規劃、指定、分配布
置管理事項。
6.督導各區公所辦理受災民眾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
及管理事項。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
1.有關受災民眾就業輔導事項。
2.提醒各事業單位加強防災工作、高風險事業單位巡查、
災情處置狀況、事業單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通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1.負責災區屍體相驗處理、現場警戒、治安維護、交通管
制、秩序維持等相關事項。
2.配合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災區與交通狀況
之查報、外僑災害之處理、應變戒備協調支援等相關事
宜。
3.督導各警察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等事
宜。
4.對於災害危險潛勢區域,配合執行勸導及強制撤離;或
依指揮官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配合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
進入或命其離去措施。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消防局:
1.於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海嘯、
輻射災害,辦理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執行災害通報、警報、災情蒐集、評估,並督導各消防
單位執行災害防救事宜。
3.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救助、到院前緊急救護及民眾
重大傷亡查報有關事宜。
4.災害搶救過程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災區救護站之規劃、設立、運作與藥品衛材調度事項。
3.醫療機構之指揮調配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
顧事項。
4.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5.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6.督導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對災害之應變處理。
7.運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提供災情死傷及住院人數等相關
資料。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1.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災害,辦理成立
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負責災區環境監測、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災區消毒工作等
事宜。
3.負責提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搶救、懸浮微粒災害
應變相關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家處理善後事項。
4.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1.負責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負責古蹟文物災損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重建復
舊工作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
1.災害發生後有關救災土地緊急徵用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1.辦理有關災害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
1.負責災情新聞發布與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項。
2.本中心與災區傳播媒體單位採訪招待、管理及災情發
布內容管制相關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三)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運動局):
1.協助開設運動場館作為臨時避難收容處所。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四)臺中市政府數位發展局(以下簡稱數位局):
1.協助本府防災資訊網站架設及維運。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五)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工局):
1.辦理營運通車前捷運工地工程災害應變中心成立與運
作相關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1.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七)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1.發布本市停止上課、上班情形。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八)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1.辦理有關災害政風相關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1.辦理相關機關災後復建工程列管事項。
2.辦理相關會議指裁示事項之列管追蹤。
3.督導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是否依規定進駐。
4.管考進駐單位是否落實災情管控及按時提報各類表件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受災民眾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
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受災民眾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三十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1.協調客家地區受災民眾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
給。
2.協調客家地區受災民眾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客家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客家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客家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三十二)臺中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災防辦):
1.協助災情傳遞彙整及緊急快速通報各有關單位成立處
理重大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2.本中心成立期間橫向溝通及協調聯繫事項。
3.本市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及檢討。
4.統合本市防災資訊網站規劃及維運。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三)臺中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指部):
1.協調國軍支援救災項目兵力申請。
2.提供轄內基本戰力及國軍救災能力。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四)第五作戰區(係指臺中轄內救災部隊):
1.協助災害現場搶救、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事宜。
2.協助災害警戒治安維護事項。
3.協助災民收容安置事宜。
4.協助災民疏導之接運事宜。
5.災區環境清潔之整理事項。
6.其他協助事宜。
(三十五)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以下簡稱臺中區監理
所):
1.協助提供運送災區受災民眾之各項運輸交通工具資
料。
2.協助災區人員、物資之疏散運送。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六)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中區養護分
局):
1.辦理有關中區養護分局所轄道路、橋樑設施緊急搶修
事項。
2.道路、橋樑設施災情查報及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以下簡稱第三
岸巡隊):
1.海難事件搶救事宜。
2.風災期間協助大陸漁工上岸避難及人員管制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八)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臺中氣象站(以下簡稱臺中氣象
站):
1.提供各項氣象資料、通報及預報。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九)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以下簡稱三河分署):
1.協助中央管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通報之提供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以下簡稱台電臺中
區營業處):
1.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復供
電之復舊等事宜。
2.電力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台水
第四區管理處):
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與復舊等事宜。
2.自來水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以下簡稱中華電臺
中營運處):
1.電信輸配、緊急搶救與電信恢復之復舊等事宜。
2.電信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災區架設緊急通訊設備、器材設施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三)公用天然氣事業:
1.天然氣管線緊急搶修、遮斷、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
復供氣等復舊工作。
2.天然氣管線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以
下簡稱中油臺中營業處):
1.中油油料管線路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舊
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五)社團法人臺中市紅十字會(以下簡稱臺中市紅十字
會):
1.協助救濟物資之調度、運送及發放。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六)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以下簡稱農水署臺中管
理處):
1.農田水灌溉渠道閘門控管。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七)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
1.轄管水庫放水預警通報、水源供應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八)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
1.協助監控、蒐集氣象資料及現地燃料狀況。
2.協助本中心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緊急聯繫、請求支援
等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九)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捷公司):
1.捷運路線、車站、機廠、電聯車、機電設備及相關措
施意外事故搶救事項。
2.辦理捷運營運災害應變中心成立與運作相關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十)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1.本市高速鐵路車站、路線及機電設施相關設施之事故搶
修及災情蒐集通報事項。
2.協助受難民眾及乘客之救助、救濟及善後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十一)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務段:
1.本市鐵路車站、路線及機電設施等相關設施之事故搶
修及災情蒐集通報事項。
2.協助受難民眾及乘客救助、救濟等善後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十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中航空站:
1.協調失事航空公司對受難乘客之救助、救濟、善後等
有關事宜。
2.協調失事航空公司對罹難者家屬之安置與善後處理有
關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十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1.臺中港區內海難事故之搶救、聯繫、協調及通報事
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1.所轄園區內重大災害事故,災害搶救及災情蒐集通報
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十五)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
1.所轄「科技產業」園區內重大災害事故,災害搶救及
災情蒐集通報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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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升開設層級及組成: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所列各類災
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提升開設層級。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
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建設局、水利局、警察局、災
防辦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二十四小時輪值作
業,進行防颱、防汛準備及應變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
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甲、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可能進入暴
風圈範圍時,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乙、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本市進
入暴風圈影響範圍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
響,中央氣象署發布風雨預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
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
三百五十毫米以上,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教育局、經發局、建
設局、交通局、都發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警
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研考會、災防辦、後
指部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市列
入警戒區範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教育局、經發局、建
設局、交通局、都發局、水利局、農業局、觀旅局、社
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運
動局、數位局、研考會、原民會、災防辦、後指部、中
區養護分局、第三岸巡隊、臺中氣象站、三河分署、台
電臺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臺中營運
處、中水分署、農水署臺中管理處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
派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
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震災(含土壤液化)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針對本市發布地震警報,或經消
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教育局、經發局、建
設局、交通局、都發局、水利局、社會局、警察局、衛
生局、災防辦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二十四小時
輪值作業,進行震災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五弱以上,
或本市有災情發生,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教育局、經發局、建
設局、交通局、都發局、水利局、社會局、警察局、衛
生局、環保局、新聞局、運動局、捷工局、災防辦、後
指部、中捷公司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地震強度及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以上,
預估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情嚴重、亟待
救援,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民政局、台中市政府
財政局、教育局、經發局、建設局、交通局、都發局、
水利局、農業局、觀旅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
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地政局、新聞局、臺中市政
府地方稅務局、運動局、數位局、捷工局、主計處、臺
中市政府人事處、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研考會、原民
會、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災防辦、後指部、臺
中區監理所、中區養護分局、第三岸巡隊、臺中氣象
站、三河分署、台電臺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
處、中華電臺中營運處、公用天然氣事業、中油臺中營
業處、臺中市紅十字會、中捷公司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
派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地震
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
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宿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援,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交通局、都發
局、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研考
會、災防辦、台電臺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
華電臺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公用天然氣事業等機關視災
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四)水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經水利局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派員進駐水利局水情中心。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
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建設局、交
通局、都發局、社會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
保局、新聞局、研考會、災防辦、後指部等機關視災情
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
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臺中市雨量
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氣象署解除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水利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民政局、教育局、經發局、建
設局、交通局、都發局、農業局、觀旅局、社會局、警
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研考會、原
民會、災防辦、後指部、臺中區監理所、中區養護分
局、第三岸巡隊、臺中氣象站、三河分署、台電臺中區
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臺中營運處、公用
天然氣事業、中油臺中營業處、臺中市紅十字會、中水
分署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以
上,且經濟部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經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發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水利局、農業
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研考
會、災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三河分署、台水第四
區管理處、農水署臺中管理處、中水分署等機關視災情狀
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
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3.前目進駐機關得以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發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況持續惡化,無
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估計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
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一所以上一
次變電所、三所以上一次配電變電所、三所以上二次變
電所或本市二分之一以上停電,預估於二十四小時內無
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
經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發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交通局、社會
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研考
會、災防辦、台電臺中區營業處、中油臺中營業處、災害
所在地公用天然氣事業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臺中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
等災情發生之虞,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農業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交通局、社會
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研考
會、災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
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八)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建設局、交通
局、農業局、社會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
局、新聞局、研考會、災防辦、後指部、台電臺中區營業
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臺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
公用天然氣事業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建設局、社會
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研考
會、災防辦、後指部、台電臺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
理處、中華電臺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公用天然氣事業、
中油臺中營業處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經交通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社會局、警察
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研考會、災防辦
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
上傷亡或失蹤,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保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建設局、交
通局、農業局、社會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新
聞局、研考會、災防辦、後指部、台電臺中區營業處、
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臺中營運處及災害所在地公
用天然氣事業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執
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海嘯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署發布海嘯警報且本市位於海嘯警
戒區時,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教育局、經發局、建
設局、交通局、都發局、水利局、農業局、觀旅局、社
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數位局、災
防辦、後指部、第三岸巡隊、台電臺中區營業處、台水
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臺中營運處、公用天然氣事業、
中油臺中營業處、臺中市紅十字會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
派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十三)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中央成立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變應中心或緊
急應變小組,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農業局通知秘書處、民政局、經發局、交
通局、都發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地政局、新
聞局、災防辦、後指部及各區公所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
派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
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空氣品質
指標AQI>四百)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經環保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保局通知民政局、教育局、經發局、建
設局、交通局、都發局、農業局、觀旅局、社會局、勞
工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地政局、新聞局、研
考會、災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及三河分署等機關
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五)海難
1.開設時機:船舶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社會局、警察局、消
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研考會、災防辦、後
指部、第三岸巡隊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放射性物質意外、輻射彈等輻
射災害事件、境外核災或核能安全委員會通知發生重大
輻射災害事件,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教育局、經發局、建
設局、交通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
生局、環保局、新聞局、數位局、研考會、災防辦、後
指部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七)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局
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衛生局通知秘書處、民政局、教育局、交
通局、觀旅局、勞工局、警察局、消防局、地政局、新
聞局、主計處、研考會、災防辦、中華電臺中營運處、
臺中市紅十字會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八)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當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時,或
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農業局通知民政局、教育局、經發局、交
通局、觀旅局、社會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
保局、新聞局、原民會、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
分署、後指部、台電臺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
處、中華電臺中營運處及災害所在地之公用天然氣事業
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
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
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工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捷工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交通局、社
會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新聞局、災
防辦、後指部、中捷公司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派適當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境內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
商店街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
心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亟待救援,經中捷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中捷公司通知民政局、建設局、交通局、
觀旅局、社會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
新聞局、捷工局、災防辦、後指部等機關視災情狀況指
派適當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
|
八、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消防局(本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一百一十九號五
樓),供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
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
作。本市備援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
(本市豐原區圓環北路一段三百二十一號四樓)。本市各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緊急應變需要另擇適當地點成立。
(二)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
告會報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派員進駐或
撤離。
(三)水災三級開設之撤除時機、工作會報召開、督考機制等運作
方式,由水利局訂定相關規定。
(四)本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單位應指派熟稔救災資源分
配、調度,並具決策權之股(課)長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
之專責人員進駐本中心,統籌處理各該機關或單位防救災緊
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
(五)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代理人)應召開工作會
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
關應變措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
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代理人)報
告處置狀況。
(七)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或代理人)
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應完成開設期間各項案件
處理工作,並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及各項
交辦事項之辦理情形,送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
整、陳報。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
理。
(九)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自行編列預算,負責災害
期間本中心作業人員與災區救災人員之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
應事項。 |
|
九、功能分組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設緊急服務、人
道服務、工程處置、計畫、後勤、財務行政等六大群組,各
群組下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二)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及其任務如附表。
(三)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未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時,該功能分組主
導機關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任。 |
|
十、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啟動功能分組或增(減)派其他機關派員進
駐。
各功能分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派遣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各
分組主導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派員參與運作。 |
|
十一、各功能分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分組會議,由主導機關派員主持會議,並製作會
議紀錄,依會議之決議及分工,由分組內各組成機關落實
執行;並得視災情狀況,要求已進駐本中心之所屬支援機
關提供資料,以掌握災害狀況。
(二)協調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執行災情查報、監控、資源
調度、災害搶救,並聯繫區公所,提供支援協助。
(三)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送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彙整(含電子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
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提報。
|
|
十二、召開工作會報
(一)召開時間:定於每日九時及十八時召開,並得視災情需要
彈性調整。
(二)與會人員層級:由指揮官(或代理人)主持工作會報,市
府各進駐局處首長(或代理人)必須到場與會,並建立通
報及管制機制,以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
(三)工作會報採全事故功能分組模式召開,由主導機關(單
位)掌握支援機關(單位)各項工作辦理情形,統一向指
揮官(或代理人)報告,倘災害現場應變及復原重建等工
作涉及多個機關(單位)時,應由權管功能分組主導機關
(單位)統籌協調。 |
|
十三、督考機制
(一)市府長官輪值部分,編排本中心開設期間督導輪值(副秘
書長以上層級),以掌握各類災情狀況,綜理災害應變工
作。
(二)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派簡任級人員輪值督導,以
進行災情管控及協調相關事宜。
(三)研考會:
1.進行相關會議指裁示事項之列管追蹤。
2.督導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是否依規定進駐。
3.管考進駐單位是否落實災情管控及按時提報各類表件與
防救災資訊公開專屬網頁專區資料更新情形。 |
|
十四、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中心防
救災機關(單位)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
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
指派業務主管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
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
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
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
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
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
|
十五、縮小編組及回復平時運作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本中心指揮官得縮
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回復平時運作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
或單位自行管制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報告本中心
指揮官回復平時運作。 |
|
十六、進駐機關(構)人員於執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
或執行不力情節重大者,得由各該機關(構)依規定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