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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小字第103012526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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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
    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學生分發入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六條
    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
         ,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便利學生就讀。
   (三)小校小班。
   (四)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三、分發入學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入學就讀,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
         學生為對象。
   (二)新生入學手續流程應依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關
         規定辦理。
   (三)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班級數,依本府教育局核定班級數為基
         準,非因特殊理由專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得增班。
   (四)新生入學之班級學生數,非特殊情況不得超收。
   (五)本市各公立國民中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得隨其父或
         母就讀於所服務之學校,且應以不占原招生名額方式辦理。
   (六)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
         育學生,由本府教育局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安置適當學校
         就讀。
   (七)國民中小學於新生報到截止後,發現有未報到之新生,應依規
         定追蹤輔導入學。

四、學生數超額之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適齡學生戶籍資料,由警察機關實地查對學生戶籍資料,以
         消除空戶之存在。
   (二)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由原校協調
         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
         拒收。
   (三)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
         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四)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
         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並由本
         府教育局通知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小學、戶政事務所及警察機關。
   (五)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應核對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經法院公證
         之租賃契約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
   (六)班級學生人數超額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僅准轉出不准轉入;但
         因學生轉出致產生缺額時,得接受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
         學生依序轉入。

五、本府教育局得定期檢討學區之劃分,召集相關人員,依社區發展狀況
    、人口分佈及學校規模重新檢討修訂;對於人口密集、學校相距較遠
    之地區得酌情增設新校。

六、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準用本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