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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
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學生分發入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六條
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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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
,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便利學生就讀。
(三)小校小班。
(四)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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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發入學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入學就讀,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
學生為對象。
(二)新生入學手續流程應依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關
規定辦理。
(三)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班級數,依本府教育局核定班級數為基
準,非因特殊理由專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得增班。
(四)新生入學之班級學生數,非特殊情況不得超收。
(五)本市各公立國民中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得隨其父或
母就讀於所服務之學校,且應以不占原招生名額方式辦理。
(六)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
育學生,由本府教育局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安置適當學校
就讀。
(七)國民中小學於新生報到截止後,發現有未報到之新生,應依規
定追蹤輔導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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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數超額之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適齡學生戶籍資料,由警察機關實地查對學生戶籍資料,以
消除空戶之存在。
(二)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由原校協調
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
拒收。
(三)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
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四)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
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並由本
府教育局通知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小學、戶政事務所及警察機關。
(五)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應核對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經法院公證
之租賃契約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
(六)班級學生人數超額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僅准轉出不准轉入;但
因學生轉出致產生缺額時,得接受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
學生依序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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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教育局得定期檢討學區之劃分,召集相關人員,依社區發展狀況
、人口分佈及學校規模重新檢討修訂;對於人口密集、學校相距較遠
之地區得酌情增設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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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準用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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