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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5019737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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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以
    下簡稱分配款),以作為辦理社會福利事項及慈善公益等活動之用,
    依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入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之一規
    定,特設置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本基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會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或
    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
    (二)本市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代表十一人。
    (三)本市彩券經銷、販賣等相關職業工會代表二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四人。
    本委員會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團體或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其出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會務;並得聘僱工作人員若干人,專責辦理本基金業務。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本委員會之
    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之委員除本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