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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以提昇服
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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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本市機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得為民政業務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成立民政業務志願服務隊(
以下簡稱志工隊),協助推動民政業務相關服務工作。
民政局各科室,依其權管之民政業務,得成立志工隊;並得依其掌理
事項,對前項運用單位加強聯繫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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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運用單位應遴選品德優良具服務熱誠者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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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隊置隊長一人,由所屬運用單位遴選或隊員互推,綜理該隊服務
事項,並受各運用單位指揮監督;另得置副隊長一人、行政幹部若干
人協助隊長辦理隊員排班輪值、文書等工作。
隊長、副隊長、行政幹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副隊
長、行政幹部出缺時,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補選。補選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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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引導服務。
(二)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三)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四)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五)其他由運用單位訂定之相關諮詢及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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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服勤方式如下:
(一)志工應依各運用單位排訂之志工分組及服務日程表出勤;因故無法
如期出勤時應事先請假。
(二)志工無故缺勤三次以上時,視為自動辭職。
(三)志工服勤時應著各運用單位提供之服務背心,並佩帶各運用單位提
供之志願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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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運用單位完成召募新進志工後,就未完成基礎及民政類特殊教育訓
練者,應輔導其完成訓練;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應協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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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運用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志工隊員聯誼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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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一)各運用單位應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況;發現缺失應即時導正;對於
服務表現優良者,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並應依各級主管機關訂定志
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提報志工接受獎勵。
(二)民政局每年應舉辦民政志工表揚大會,對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功
蹟之志工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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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運用單位應就志願服務評鑑項目準備相關資料,接受或提送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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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所需經費由各運用
單位編列預算支應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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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