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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1026346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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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市有財產,特設臺中市市有財產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事項。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事項。
    (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委員十二人,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一人。
    (九)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代表四人(由本府指定之地政事務所各派一
        人)。
    前項各機關代表,由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科長兼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由執行秘書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
五、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
    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
    數,並參與會議之發言與表決。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
    委員關於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
    理。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八、本委員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九、本委員會會議決議,應陳報本府核定。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依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