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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積極培育臺中市優秀運動選
手,充實學校體育設備,加強校園運動風氣,以提昇本市運動水準,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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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點發展單項運動種類之遴定原則:
(一)教育局每年度依全市績優之各單項運動種類中得遴選年度重點
發展單項運動種類。
(二)前一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
部主辦學校運動聯賽等運動競賽種類。
(三)為配合教育部體育署之體育政策,教育局得遴選相關單項運動
種類列為年度重點發展單項運動種類,而此款所遴選之運動種
類得不受賽事成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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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遴選標準:
(一)最近二年內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教育部主辦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比賽,獲得團體成績前
八名、個人成績前六名者,每一種類以成績最佳之前二校為限。
(二)遴選學校應具備該項運動專長之教師與優異運動天賦之學生及
其有關器材場地等基本設備,並得組織後援會,結合政府與社
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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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遴選方式:
(一)申請學校依最近二年內參賽成績填報下列文件:
1.成績積分表:依成績積分及次數統計分數加總後並檢附參賽
成績證明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印),另於審查時
需繳交參賽成績證明正本以供查驗。
2.選手升學情形調查表:敘明前目積分表中所填報學生之升學
情形。
(二)由教育局會同體育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配合實際狀況選擇
單項運動種類及審查各校所提資料遴選績優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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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手培育與管理:
(一)被選定學校應擬訂年度訓練實施計畫報教育局審核,並於年度
結束後一個月內就實施情況詳加檢討,將檢討結果、執行成果
及改進意見製作成執行成果報告書一併陳報教育局備查。
(二)訓練內容、比賽計畫及選手體能方面,應有周詳的設計。
(三)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選手學業,輔導辦法由學校自訂,並視情
形准予免學雜費或頒給獎學金。
(四)選手訓練應予以銜接,除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績優學生升學輔
導辦法辦理外,並應輔導選手升入本市同一單項績優重點發展
學校繼續訓練。另選手銜接情形亦列入考評項目,若有未銜接
於本市之選手,將扣除該選手所得成績之二倍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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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經費:
(一)以各校提出之比賽成績,轉換成積分計算,每單項運動種類積
分成績前二名之學校,核予經費補助;若積分成績未達單項運
動種類前二名者則不予補助。
(二)前款補助標準由審查小組視各校成績及選手銜接情形得調整之
。但有特殊情形者,依審查小組之決議,另案簽請教育局長同
意後補助之。
(三)各重點單項運動發展學校經教育局選定後,補助經費一次撥付
各校並依選定運動種類之需要支用於學校充實器材設備(經常
門,單價不得超過1萬元)、隊職員對外參加比賽差旅費、選
手營養費、運動傷害防護用品、參賽旅運費、移地訓練費、教
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該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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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
(一)各校表現優異選手考核辦法,由學校自訂之。
(二)學校實施情形由教育局隨時派員督導並列為學校重點考核項目
之一。
(三)對指導訓練成績卓著者由其服務學校列舉事實,陳報教育局核
獎。
(四)實施單項運動重點學校定期由教育局召開檢討會,如辦理績效
不彰,得視實際需要另行選擇適當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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