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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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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擇取查核:
(一)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設計畫之工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施政計畫列管之工程。
(三)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查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四)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之工程。
(五)本府工程督導會報交查之工程。
(六)審計稽核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七)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八)全民督工專線檢舉之工程。
(九)有品質不良紀錄之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或承攬廠商承攬之
在建工程。
(十)前次經本府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評定等級為丙
等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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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個案查核時,應出席該案查核會議之人員如下:
(一)查核小組指派之查核委員。
(二)受查核之工程主辦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受查核單位)之業
務主管或承辦人員。
(三)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主管及承辦技師或建築師。
(四)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
及安全衛生人員。
前項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因故不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
假,並指派代理人到場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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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查核之進行程序如下:
(一)前期作業:
1.排定查核工程名稱及訂定日期。
2.受查核工程及單位之基本資料蒐集。
3.現場查核程序擬訂。
(二)現場作業:
1.查核項目以主體結構及水電工程之進度及施工品質(包含施
工品質三級品管管理制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與工地環境管
理等)為主,並將查核結果及應改善事項予以記錄。
2.必要時得進行混凝土結構硬度錘試驗或鑽心取樣;瀝青混凝
土得進行鑽心取樣試驗。
(1)鑽心取樣位置:由查核委員指定有代表性地點並會同受
查核單位人員、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代表取樣;混凝土
每處鑽心取樣至少一組(三個試體),瀝青混凝土鑽心
厚度檢驗至少三個。
(2)試驗方式:取樣試體應請政府機關、大專院校之實驗室
或由政府認可之實驗室到場收件或由受查核單位人員會
同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送符合前開資格之實驗室辦理試
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3)試驗費用:依契約約定辦理,契約未約定者,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後續作業:
1.查核小組應自查核次日起於七個工作天內將查核紀錄送受查
核單位;其應檢討改善者,受查核單位應於指定期限內改善
完竣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2.查核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
複查改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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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查核當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查核並另訂期日辦理:
(一)查核委員出席未過半數。
(二)出席查核委員中外聘委員人數未達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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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查核單位應全程配合查核小組作業,並提供車輛、材料送驗、工程
項目檢驗、拆驗及鑑定等行政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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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查核單位應參照工程查核缺失改善文件製作注意事項,在查核紀錄
之函文指定期限內將查核委員意見檢討改善完竣後,填寫工程施工查
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並檢附改善前、中、後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
以書面函送查核小組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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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核紀錄所載之缺失未能於限期內改善完成時,受查核單位應於限期
內以函文敘明原因向查核小組申請展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查核單位應先將已改善完成部分先行回復查核小組,並就無
法如期改善部分,敘明原因申請展期。
(二)查核小組應就受查核單位所提展期申請,審查是否同意。同意
展期者,除函復受查核單位外,並應限期提報缺失改善結果,
展期最長以不逾三星期為原則;不同意展期者,應敘述理由函
知受查核單位,並令其檢討缺失改善逾期之責任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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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查核之缺失未完全改善者,查核小組應函請受查核單位再以書面說
明或限期補正,並於限期內提出缺失改善資料。
前項補正改善期限以不逾三星期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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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核成績列為丙等或屆期未改善缺失亦未申請展期者,受查核單位除
應依工程契約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第十二點第二款規定辦
理。
前項缺失改善逾期之認定基準日以受查核單位回函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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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程經查核小組查核結果評定為丙等者,受查核單位應於接獲查核
紀錄後,立即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檢討疏失責
任,簽辦所屬人員行政責任及廠商契約責任,採取適當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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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查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核小組應通知其檢討所屬案件承
辦人員、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之疏失責任,並將處置結果以書面函
復查核小組備查:
(一)逾期未提報缺失改善資料,並經稽催仍未依期限處理。
(二)經查核小組退件補正,而未在期限內改善完成並以函文方式
送查核小組複審或經複審再遭退件者。
(三)缺失改善資料不實,情節重大。
前項疏失責任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受查核單位所屬人員責任,最高給予申誡二次處分。
(二)屬監造單位監造不實責任,除得要求受查核單位責令撤換監
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及依契約罰則辦理外,並得暫停給付監
造服務費用,直到缺失完成改善始得繼續給付。
(三)屬承攬廠商施工責任,除得要求受查核單位責令撤換工地主
任、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人員及依契約罰則辦
理外,並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直到缺失完成改善始得繼
續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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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查核單位得依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下列規定對所屬有功人員辦
理獎勵:
(一)工程查核成績列優等者,記功一次;查核金額以上者,承辦
及協辦人員得加發工程獎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達查核金
額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得加發工程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工程施工期間查核成績列甲等且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
次;查核金額以上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得加發工程獎金新臺
幣一萬元;未達查核金額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得加發工程獎
金新臺幣五千元。
(三)工程查核成績列為甲等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嘉獎一次。
前項工程獎金由受核單位之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
前項獎勵應於每年度結束後辦理一次,同時符合數款獎勵事由者,
擇優、擇一獎勵一次;但同一工程同時有敘獎及懲處情形者,不予
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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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工程經查核小組查核結果評定為丙等者,由受查核單位依下列規定
對所屬人員辦理懲處:
(一)查核紀錄有下列情形二目以上者,承辦人記申誡一次處分:
1.工程督導次數不足無法掌控品質、督導紀錄填寫流於形
式,經查核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2.督導缺失改善追蹤未落實、改善紀錄不全,經查核小組會
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3.對契約規定之計畫書或廠商報核相關文件,審查不確實或
未予核備。
4.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未採取適當處置,經查核小組
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5.未適時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設計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辦理
其應辦事項。
6.工程品質有明顯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經查
核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7.其他經本小組認定應予懲處事項。
(二)查核紀錄有下列情形二目以上者,承辦人記申誡二次處分,
其直屬主管記申誡一次處分:
1.未執行工程督導、督導紀錄未建立或督導紀錄有造假代填
情事。
2.督導缺失改善資料未建立。
3.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未採取適當處置,經查核小
組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4.工程品質有重大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經查
核小組要求局部或全面拆除重作。
5.有第一款情事達三目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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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查核小組應依據查核缺失情形,通知受查核單位依契約辦理扣款。
受查核單位未於工程契約、設計監造契約、專案管理契約及其他契
約內訂定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者,查核小組應列為查核
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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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慰勞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成員辦理工程查核業務之辛勞,年終
購買禮券致謝,發放基準如下:
(一)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領隊,每人每年發放禮券兩
千元。
(二)內聘查核委員每年出席查核一案發放禮券一千元,每增加一
件增發禮券一百元。
前項第二款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年底時統計內聘查核委員查
核件數及發放金額後,函文各局處自行簽辦並由其工程管理費支
付;如無辦理工程之局處,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統一簽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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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補充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