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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補貼市區汽車客運業特殊服務性路線虧損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公捷管字第112021005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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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貼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客運
    業)特殊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
    ,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三、本規定所稱特殊服務性路線,係指路線補貼年度營運實績中每車公里
    實際營收低於交通局公告之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且經臺中市市區汽
    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認定之路線。

四、客運業行駛前點路線,得依本規定申請營運虧損補貼,受補貼路線之
    優先順序及條件如下:
    (一)第一優先補貼路線:配合政策及民眾運輸需求,行駛偏遠路線、
        政策規劃路線及原經營業者申請釋出並經交通局公告三次仍未有
        他家業者續營之路線,經審議委員會審核認定為第一優先補貼路
        線;惟各受補貼業者倘有依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與服務評鑑
        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之前一年評鑑結果未達七十分者,原屬第一優
        先之所有補貼路線,全數改列第二優先補貼路線。
    (二)第二優先補貼路線:其他符合審議委員會認定之營運虧損公車路
        線。

五、客運業申請補貼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補貼計畫,向
    通局提出:
   (一) 總說明(應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本年度申請補貼路線、補貼總
        額、補貼經費使用說明、路線改善說明、補貼款運用計畫及其他
        應說明之事項等)。
   (二) 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及彙總表。
   (三) 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 前一年路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
        之下列書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股東權益變動表。
      5.運具清冊。
   (五) 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六、營運虧損補貼之班次及里程規定如下:
   (一) 客運業申請補貼之特殊服務性路線,應每日行駛班次二次以上,
        六十班次以下。
   (二) 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每日行駛班次超過六十班次者,以補貼
        六十班次為限。
   (三) 有特殊需求之服務性路線,業者得提供區間載客數、旅次長度等
        相關資料,經交通局核定者,不受前二點規定每日最低二班次或路
        線里程三十公里之限制。

七、補貼金額計算公式為(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減每車公里實際營收)
    x(班次數)x(路線里程)x(路線成績因子)x(公司總成績因子)
    x(公司歷年總成績因子),核算方式如附表一、虧損補貼款計算因
    子如附表二、公司歷年總成績因子如附表三。

八、補貼經費分配原則:
    (一)第一優先補貼路線虧損金額優先全額核撥,倘補貼總額超過補貼
        預算金額者,按各補貼金額比率分配。
    (二)如有剩餘額度,由第二優先補貼路線依比例折減補貼。

九、交通局受理申請補貼案,應交審議委員會審議,經議決補貼者,由交
    通局核定補貼金額通知申請人。不同意補貼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
    人,申請人有異議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交通局提出異議。

十、受補貼之客運業者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將前半年補貼計畫執行情形
    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證送交通局申請補貼款。

十一、交通局核定補貼計畫後,客運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核定後四十五日內在補貼路線上之車輛裝設電子式票證自動化系
        統及公車動態系統,以供交通局補貼監督及稽核。違反者即停止
        補
貼直至業者設置止,並自業者設置日起依其日後營運虧損核
        實補貼。
   (二) 每月二十日前提報上個月營運資料。

十二、客運業接受補貼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補貼計畫應報請交通局核定,不得擅自變更,違者交通局
          得依情節輕重,扣減或中止撥發補貼款。
      (二)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內容不得申報不實。交通局撥付補貼
          金額後發現申報不實,除追回補貼款外,並對蓄意者依法追訴
          之。
      (三)如發生路口行人A1類交通事故,經交通局認定違規情節嚴重者
          ,得扣減單月路線平均虧損補貼款,單月路線平均虧損補貼款
          為當期核定補貼款除以受補貼月份數,再除以受補貼路線數。

十三、經派員實地抽查客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減違約基數:
   (一) 發車誤點:實際發車時刻逾表定時刻十分鐘以內,經稽查人員查
        明屬實者,記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扣減當期核定補
        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二) 脫班:實際發車時間逾表定時刻超過十分鐘,經稽查人員查明屬
        實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三) 漏班:未依表定班次派車,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扣減當期核
        定補貼款中二個違約基數。
   (四) 過站不停: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計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積
        達三次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五) 闖紅燈: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二個違
        約基數。
   (六) 其他違規事項:駕駛服務態度不佳、儀容不整、未按核准路線行
        駛、未依規定提報營運資料或其他經交通局認定影響服務品質者,
        計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
        違約基數。

十四、前點一個違約基數為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乘以該營運路線里程長
      度。

十五、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
      之處分者,除該路線受扣款處分外,交通局應停止該路線下一年度之
      補貼申請;交通局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之路線總
      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線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停止辦理下一
      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請。

十六、交通局得隨時查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客
      運業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