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政風業務,
期未設置政風單位之所屬機關、學校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以端正政
風,樹立清廉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府所屬未設置政風單位之機關、學校,應遴選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人
員一人協辦政風業務,但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不得協辦。本府所屬未設置政
風單位之二級機關,其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之選任,由其上級機關政風單位
辦理之。 |
|
三、本府所屬未設置政風單位之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繕造協辦政
風業務人員名冊,函送本府政風處備查。但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應繕造名
冊陳報其上級機關政風單位層轉本府政風處備查。異動時亦同。 |
|
四、各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各機關、學校首長之命或權管政風單
位之指導,協助辦理下列業務: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有關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
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登錄及諮詢事項。
(三)協助辦理機關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四) 政風狀況之宣導、通報事項。
(五)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諮詢事項。
(六)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
|
五、為增進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本府及各級政風單位得視工
作需要,對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實施講習訓練。 |
|
六、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卓有績效者,由本府政風處彙整名冊,並簽奉市長核
示,函請有關機關依權責辦理獎勵;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協辦政風人員獎勵
事項,由其上級機關政風單位辦理。 |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政風單位相關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