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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民眾請願權利,設請願專區,供民 眾表達意見,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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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請願專區,指臺中市市政大樓府前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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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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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願民眾使用請願專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請願法規定辦理,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 (二)涉及集會遊行者,應依集會遊行法向本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提出申請。 (三)搭設舞台等臨時性建築物,應依相關規定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許可。 (四)不得在請願專區毀損地面之磁磚、花木或在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或為其他毁損行為。 (五)預估參與人數,自備或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租借足量流動廁所。 (六)使用擴音設施時,音量應維持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噪音管制標準內,不得影響週邊環境安寧。 (七)任何汽、機車 不得駛入請願專區。 (八)其他本府市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所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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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前點規定者,由各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