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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之管理,以提高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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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車輛,係指本府及各級機關學校供公務而管理使用之各種車 輛。但業務車、工務車及特種車等車輛,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參照 本要點另訂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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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及駕駛人 之管理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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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均應停放於指定地 點集中調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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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同一地區內各機關為相互支援,亦得聯 合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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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務車輛之調派、管理及維修保養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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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調派公務車輛,應符合下列用途: (一)三人以上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經主管核可者。 (二)奉核定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計畫者。 (三)二個以上單位派員會辦工作或計畫者。 (四)經機關首長指派參加會議者。 (五)奉派接送長官、貴賓或外賓者。 (六)經機關首長核准之活動。 (七)其他因緊急事故派用車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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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員工使用公務車輛,應事先填寫派車單由各機關學校管理單位核派始可 行駛;行駛前應依相關規定實施清潔及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全,並應 將行車狀況詳細記載於行車紀錄表,使用完畢後將行車紀錄表交車輛管 理單位收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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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油料管理、保 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俾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及 擬定工作計畫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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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務車輛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不得挪為私用,申請人如因 公務需要臨時改赴他處,事後應補填派車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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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車輛申請借用時間在一日以內者,由三級主管核可;二日以內者 ,由二級主管核可;三日以上者,應由一級主管核可。並依派車單申 請先後順序登錄調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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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班時間以外或例假日,因公必須借用車輛者,除依程序申請派車外 ,並應檢附相關計畫文件或公函。如遇公務緊急事件需用車輛者,得 由用車單位報請該單位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洽車輛管理單位調 派,但事後應補辦申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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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車輛,其駕駛之指派 、汽油費及其他費用,由借用單位自行負擔,車輛如有毀損,應由借 用單位負責修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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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學校員工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 車輛者,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經簽奉該單位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後得准予借用,但應由借用人自行尋覓合格駕駛,駕駛之差旅費、誤 餐費及車輛油料費,應由借用人員負擔。出借之公務車輛如有毀損, 應由借用人負責車輛修復及相關賠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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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專供首長、副首長使用之車輛,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得由專用人借 用;借用人應自行覓妥合格駕駛,駕駛人員之誤餐費及車輛油料費, 由借用人負擔。前項油料費計算額度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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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務用車借用人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酗酒或於車內從事傷風敗俗之行為。 (二)不得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三)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單位。 (四)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 (五)儀容保持整潔。 (六)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並做好一級保養工作。 (七)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八)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車。 (九)禁止超載。 (十)服從任務指派,並專心駕駛車輛。 (十一)禁止兼營車輛相關之業務。 (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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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駕駛人違反前點規定辦理者,車輛管理單位除依規定簽請議處相關失 職人員外,有涉嫌觸犯刑責者,移請政風單位查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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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務車輛借用人或駕駛人應依核派時間、路線、地點行駛,並於使用 完畢後停放於指定場所,不得公器私用或擅自複製鑰匙。如實際行使 路程、地點與申請不符者,經查明與公務無關,除油料費由使用人自 行負擔外,並由車輛管理單位移請人事單位依規議處,有涉嫌觸犯刑 責者,另移請政風單位查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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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務車輛應由管理單位依行車紀錄表或里程數實施定期檢查、保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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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務用車應定期檢驗、換發行照,違反者,經管理單位查知即停止該 車之用油及維修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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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務車輛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派人處理, 但情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駕駛人 先行做必要處理,但應於事後依規定補辦請修手續。公務車輛機件 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由車輛管理單位按行車紀錄表或依規定程 序填具車輛請修單,經核定後始得送廠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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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務車輛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並辦理車輛檢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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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車輛保管人或借用人使用車輛前往加油站加油時,應將加油後之 收據(加油確認單)送交管理單位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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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員簽 章,以為核銷油料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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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機關學校每年均應對公務車輛駕駛員定期實施再教育,內容應包 含駕駛道德、交通法令、肇事之預防及處理、車輛保養常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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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保管人或駕駛人,對所保管、借用之公務車輛 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 之事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負賠償責任,並應於遺失或毀損之日 起三個月內賠償完畢(按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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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