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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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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
理局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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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土地稅科: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稽徵之規
劃與複核及工程受益費經徵等事項。
二、房屋稅科:房屋稅及契稅稽徵之規劃與複核等事項。
三、消費稅及管考科: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特別稅課稽徵與
查緝業務之規劃與複核及管制考核等事項。
四、法務科:違章漏稅審理裁處、行政救濟及國家賠償等事項
。
五、企劃服務科:納稅服務、租稅宣導之規劃與複核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
六、稅務管理科:欠稅清理、退稅作業之規劃與複核及稅務管
理等事項。
七、資訊科:稅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執行、電腦軟硬體設備操
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及課稅資料之處理等事項
。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財產管
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
於其他科室事務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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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稽核、股長
、分析師、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及書
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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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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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
、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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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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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局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局,辦理稅捐稽徵等事項,所需員額
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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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
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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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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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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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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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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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
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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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
四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
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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