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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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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發公務員清廉自持,崇法務實,以
    提供清白有效之服務,樹立端正政風模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每年選拔廉潔楷模一次。選拔方式,以公開、公正、寧缺勿濫為
    原則。
三、本府各一級單位(政風室除外),附屬機關及縣屬各學校(以下簡稱
    各單位)薦舉之楷模人員,除應品德優良,盡忠職守,最近三年未曾
    因政風案件受處分者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堪為廉潔典範者
      。
(二)主動拒受民眾餽贈,無不良動機者。
(三)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本府廉能政風
      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舉發偽(變)造各類與縣民有關權益之證明文書,對維護本府信譽
      及縣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對於易滋流弊之重要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對消除收受賄賂陋規,
      改善風氣著有績效者。
(六)執行或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巨額公帑
      ,具有績效或貢獻者。
(七)勤求民隱、發掘民瘼,銳意改進業務對端正政風著有績效者。
(八)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能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四、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薦舉及初審:
      各單位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就最近一年(自上年度七月至本年度六
      月)連續任職該單位人員中,遴選符合本要點獎勵事蹟之廉潔楷模
      人員一至三人,填具廉潔楷模薦舉表(如附表)一式十份,層送所
      屬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初審,於八月底前送本府政風室彙辦;但各
      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送本府政風室審查之人數不得逾各該單位或機
      關之薦舉名額。
(二)資格審查:
      政風室進行初步資格審查後,送本府評審小組評審。
(三)評審:
      本府評審小組由  縣長指派副縣長、主任秘書、計畫室主任、新聞
      局局長、法制室主任、行政室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政
      風室主任等人員組成,並由副縣長擔任小組召集人辦理公開評審,
      每年度以擇優評定三十名為原則。
圖表附件:
五、經評審小組評定之楷模人員,由政風室簽請縣長核定,提交本府主管
    會報或適當場合予以表揚,頒給獎牌及價值約新臺幣三千元之獎品。
    前項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六、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不予獎勵;但新事蹟為特殊
    重大者,不在此限。
七、本要點經審議通過並陳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