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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法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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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本局法規事務,特設置法
    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局之法規命令。
(二)審議本局之行政規則。
三、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兼
    任;委員九至十一人,由局長遴派熟諳法令之人員兼任,其中二人對
    外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必要時請其與會協助。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得續聘;委員出缺補聘時,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審議法規之程序為:
    法規初稿,應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先行擬定,簽請局長同意交由法務科
    彙整,送本會進行審議;由原提報單位製作會議紀錄,並公布及處理
    相關事宜。
六、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