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屯區藝文中心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本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籌備
    工作,特設臺中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並訂
    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本處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中心成立營運各項籌備工作。
(二)辦理本市文化資產下列事項:
      1.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2.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研究、推廣或保存。
      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
        推廣及運用。
      4.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運用。
      5.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內外合作及交流。
      6.文化資產保存之獎勵及補助。
      7.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業。
第 3 條
三、本處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相當層級人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
    處各項籌設業務,並受臺中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之指揮監督。
第 4 條
四、本處會議由主任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參與。
第 5 條
五、本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第 6 條
六、本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七、本處所需經費除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外,並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專款補助。
第 8 條
八、本處於本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成立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