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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規範「協助社會福利在地服務工作計畫」(以下稱本計畫)進 用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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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進用人員為用人機關依「協助社會福利在地服務工作計畫 作業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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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用人員之僱用關係應訂立定期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進用人員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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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用人員每月工作日數最高二十二天,其酬勞給付基準為每日新臺幣 八百元,前開工資已包含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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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用人機關應依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 等法等規定給假(給薪),並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並提繳工資墊償基金及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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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僱用管理: (一)用人機關應辦理教育訓練,明確交代工作項目與作業規範,並督導 進用人員確實遵守及執行。 (二)進用人員每日上、下班應應親自簽到、退,以記錄出勤狀況,其中 簽到退紀錄有打卡、刷卡紀錄等亦可。 (三)用人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進用人員實施工作輪調,並得經勞資雙方 協商後,「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俾以實施「週休二日」,經調移 後之國定假日視為正常工作日,惟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四)進用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民眾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進用機關並應善盡資訊安全控管之責。違反保密義務者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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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應於三十日前向用人機關提出;進用人員契約 終止或契約期滿,應即無條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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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宜,用人機關可依其相關法規、契約等規定辦理,並得 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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