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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長期照顧服務資源,推展長期照 顧服務業務,特設臺中市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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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輔導、審查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二)協調、諮詢及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轄內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 (三)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及督導整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四)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 (五)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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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勞工處處長 (六)本府社會處處長 (七)本府新聞處處長 (八)本府法制處處長 (九)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一)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二)本府交通處處長 (十三)本市衛生局局長 (十四)社會、衛生、農業、原住民事務、法律、建築及照顧服務產業相 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二人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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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出缺補聘(派)時 ,其繼任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本府出任之委員應隨 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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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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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第三點第一款 至第十三款之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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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市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 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幹事二至四人,由本市衛生局及本府社會處 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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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三點第十四款之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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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及本市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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