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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員額設置基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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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本基準依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戶政事務所員額之設置,以人口數為標準,但山地、港口及縣治所在
地等特殊地區,得參照地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調配之。
三、戶政事務所服務人口數一萬人以下者,置基本員額三人。
四、戶政事務所服務人口數未達八萬人者,超過一萬人部分,每滿四千七
百人增置一人。
五、戶政事務所服務人口數達八萬人以上者,超過一萬人部分,每滿四千
三百人增置一人。
六、戶政事務所員額得按人口成長,每二至三年依本基準檢討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