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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處理被占用市有非公用不動產, 以維護市有財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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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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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占用者,占用機關得以公務用或公共用 ,申請撥用。 前項不配合申請撥用或申請撥用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占用機關自行拆 除地上物交還土地或遷讓交還房屋及土地。占用機關不辦理者,應協 調其上級主管機關督促辦理,必要時,依司法途徑訴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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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占用人非政府機關,其符合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 規定時,得以出租、讓售、標售等方式處理。 不能依前項方式處理者,應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或遷 讓交還房屋及土地。占用人拒不配合辦理者,得斟酌占用情節,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違反其他法律或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 (二)依民事訴訟排除占用。 (三)移請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 對於被占用之不動產,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 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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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占用期間收取使用補償金,依照臺中市市有非公用基地房屋租金率基 準,追溯至最近五年為止,占用期間未逾五年者,依實際占用期間追 收使用補償金。占用人如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者,依法請求自繳納期 限屆滿至實際繳交之日之法定遲延利息。 前項使用補償金,得准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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